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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07 点击:109次

    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企业试用期解除与员工试用期解除时间上和方式上是相同的,即都在试用期内,随时通知即可,但企业试用期解除多一个条件,即企业在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行使这个试用期的解除权。以违纪解除合同的,首先要审查单位劳动纪律的有效性,单位的劳动纪律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违纪解除的理由;其次,要认定员工的违纪行为的严重性,这个严重性是指情节的严重。以失职解除合同的,在审判实践中,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一般应审查以下几方面:首先,在主观上,对员工存在过失的审查;其次,对员工的过失行为的定性审查即要审查员工行为是否不符合其应尽职责和基本要求;再次,员工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这种损失足够重大;最后,从证据的角度看,员工的失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7 点击:128次

    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律解析 对于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及时续签合同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可视为无期限的劳动关系,故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单方终结。对于终结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经济补偿的问题,现行的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于这种劳动关系的终结同样要给付经济补偿金,其计算年限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 公司《员工手册》的性质及其条款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2-05-07 点击:547次

    公司《员工手册》的性质及其条款的效力认定 公司《员工手册》作为劳动规则的表现形式之一,不得违反上述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否则无效。《员工手册》本身是经济组织的自治性规范,故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对于《员工手册》中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部分的条款,依照法律的规定,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应当公示。罚款作为公司自治的一种手段,应对劳动者具有拘束力,但必须在数额和适用条件上加以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部分的事实的审查,应注意对劳动者的违纪的严重程度进行审查和罚款的数额与公司因劳动者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因素联系起来进行审查,一般不应超过每月工资的20%。

  •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住房权属及赠与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136次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住房权属及赠与关系的认定 一方面的理由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有所转化,仍不改变其婚前财产的性质。若该房屋登记为刘某的名字,该财产的个人财产性质则不容置疑;但因该财产登记为王女士的名字,其财产性质则有待继续探讨。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其他情况下,若无法查明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的份额。

  • 引起假离婚的原因及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日期:2012-05-06 点击:217次

    引起假离婚的原因及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根本对策,是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消灭城乡差别。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 《劳动合同法》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应对策略
    日期:2012-05-04 点击:298次

    《劳动合同法》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应对策略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结合自身优势,顺应法律安排,或者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或者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形成特色,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经营结构调整,共同促进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将劳动合同按期限规定了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哪些工种、岗位需要订立哪类合同,都应从生产工作的实际出发。针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实习期、带教期间约定为出资培训的做法,新法不予认可。新法限定出资培训专指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下来,并将相应发票妥善保存。

  •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现状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4 点击:349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现状法律解析 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的没有明确的工作内容,有的缺少工资支付标准或方式,有的以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个别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还和工人签订了霸王合同甚至生死合同。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政治的安定。尽管近年来在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积极努力下,一些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依靠法制建设和机制建设,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众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 劳务承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法律关系
    日期:2012-05-04 点击:286次

    劳务承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法律关系 三种形式承包劳务的承包人无论其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只要无建筑资质条件,他们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尤其是自然人不可能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特别是从2008年7月1日之后开始,只有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才能承包实施工程。对个体工商户或无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以组织人员提供劳务承揽土石方开挖、运输或场地平整等非技术性投入之工程的,不管其应获取的劳务费用约定如何计算,只要其仅获取劳务费用,服从业主或承包方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不对工程整体技术和质量负责,不宜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苛求其施工资质条件,从而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
    日期:2012-05-04 点击:126次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 劳务分包是指以独立企业法人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该种形式中,施工工人由该独立的企业负责招聘、管理、实施工程,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施工工人同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由于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不因表见代理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4 点击:969次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此款规定与《证据规定》第二条“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完全一致。但此规定不属于补充举证责任倒置类型。本条确立了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依据职能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本身也是举证的一种),而无需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了用人但却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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