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生
(二)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三)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四)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一)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的行为
(二)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三)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例如,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等。
(五)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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