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方的人格权,违反了法律,违背了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良心道德的谴责,应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然而,在法律中规定赔礼道歉责任违背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强制赔礼道歉违背了良心自由。“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或品格在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以及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人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赔礼道歉是基于良心的话语,属良心自由的范畴。良心自由,是公民拥有依照一定的道德准则以内心意识自由地对是非善恶进行独立的道德判断,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自由。法律应当保障公民享有独立的道德判断意识和独立的道德人格,不应强迫公民赔礼道歉。
“良心自由是当今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国际性人权公约的规定,已经成为普世性的人权。”一批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以不同形式规定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中国作为第一批签字国签字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享有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权利;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之自由。”“良心自由是近代自由权利体系的价值核心。良心自由是自由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个人首先是感到了内心的独立性才会产生外在自由权的要求。良心的自由,必然要求思想和信仰的自由。”为了保障人权,世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均以不同形式规定和保护了良心自由,都没有把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虽然我国的《宪法》未规定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但是,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有义务遵守已经签字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赔礼道歉实际上是过错方把因良心不安或良心的自我谴责而产生的悔恨、自责感觉向受害人表达出来的言论,不应当受到强制。把赔礼道歉作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违背了国际人权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强制赔礼道歉也违背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是指蕴藏于个人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要求等,不受外界干涉,从而得以进行理性判断的自由。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观点、理论等的自由,它是一种内心活动的自由,…沉默自由体现了人的思想得以独立,从而自由地思想,因而沉默自由应当属于思想自由。” “沉默自由是每个人可以拒绝表明自己思想的自由。”赔礼道歉首先体现为人的一种内心思想活动,强制赔礼道歉、强制过错方把内疚、歉意的思想表达出来是违背沉默自由的行为。不赔礼道歉属于沉默,个人拥有沉默自由,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和目的,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其思想和意见,不得因其思想和意见受到谴责、起诉和强制执行。
西方国家在司法过程往往给予良心自由优于法律的保护。在有些国家,公民可以依据良心自由的原则拒绝服兵役。如依照芬兰法律,拒绝服兵役的人应受刑事处罚。但是,经兵役审查委员会认可,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伦理信念、依良心拒服兵役。
韩国宪法法院在一个关于赔礼道歉责任的判决中认为强制过错方赔礼道歉会扭曲公民的人格,是违背宪法保护的良心自由的。韩国宪法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明确国家权力不干预个人内心的自由和价值判断的原理,更有效地保障作为民主主义价值基础的精神自由。宪法第14条规定:‘一切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良心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国民的基本权。韩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B条约)第18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我选择信念的自由,不受任何强迫性的限制。’但是,赔礼道歉广告制度是指要求不承认给他人名誉造成侵害的当事人违心地作出‘赔礼道歉’,是一种使之被迫认罪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实质是,国家运用裁判的国家权力,命令当事人违背自己的信念,强制性地形成认罪的伦理判断,并向外部表示。赔礼道歉广告强制地要求当事人以歪曲自己的忍受心为代价而表示所谓的良心自由,造成良心自由价值的扭曲,造成外部与内心不一致的‘二重人格’。因此,它违反了禁止强迫良心的原则,是对宪法保护的良心自由的限制。…没有必要一定采用强制加害者良心表明的赔礼道歉广告方式,因为它是一种过分的限制方式,而且是对国民基本权的不必要的限制。”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非自愿写的检讨书、保证书等现象实际上也是对人格的一种侮辱,也违背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思想自由也是民法的核心和根本理念。思想自由在合同法的体现是意思自治,在婚姻法的体现是婚姻婚自由,在人格权法的体现是良心自由。所以,日本学者认为,“法院令当事人赔礼道歉,违反宪法关于‘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的规定。”因为法律可以惩罚人的行为,但不可以惩罚和强制人的思想和内心,也不可以强制人开口说话。法律应该符合天地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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