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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即本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二、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一)本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院长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决定,并另行组成合议庭。

2.以本法院的名义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规定,有以下两种:

1.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审,即将下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提到本院自已审判。二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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