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和地区对侵权民事责任包括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形式,立法上主要有两种处理原则:一是恢复原状主义,二是金钱赔偿主义。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形式,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实行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主义为辅的责任方式。《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法国的判例和学说在解释此条时一致承认:“损害赔偿,旨在使被害人能够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曾发生然之情况。”《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第249条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的人,应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日本民法典》第710条和第723条规定,名誉遭受违法侵害者,可要求损害赔偿及恢复名誉。《韩国民法典》第764条规定,对侵害他人名誉者,法院根据受害者的请求可以作出给予损害赔偿或与损害赔偿并处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它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创立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恢复原状”或“回复名誉”的规定。在特别法和实务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法院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诸于众。有些学者认为刊登“谢罪广告”或“道歉启事”就是“恢复原状”或“回复名誉”,其实是对《德国民法典》第249条恢复原状规定的不恰当解释和错误理解。
法德民法典没有赔礼道歉责任的规定,不采用赔礼道歉责任,所以也就没有赔礼道歉责任的判例。“北方杂志案”是日本最高法院关于名誉侵害的著名判例。日本最高裁判所1986年6月11日的判决认为,名誉遭受违法侵害者,可要求损害赔偿及恢复名誉。此外,还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无赔礼道歉的内容。韩国宪法法院的判例否定了赔礼道歉责任。首先,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强制赔礼道歉侵害了人的内心世界,伤害了当事人的自尊心,歪曲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韩国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赔礼道歉行为应源于合理的伦理的判断、感情及其意志,是一种从心底里发出的自发的行为,这种表白才是社会的美德。如果是从外部强制而作出,那么对不认罪的当事人而言它是对其内心世界的侵害。尽管根据赔礼道歉程度内心受到污辱的感觉不尽相同,但‘赔礼道歉’中包括的内容如不是自己内心世界真意的话,有可能给个人的自尊心带来伤害。特别是,‘赔礼道歉广告’是以自己的名义在新闻、杂志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违背自己意志的意思表示。这种赔礼道歉形式在诉讼性质上是相当于形式讼诉,其内容是由国家机关决定的。但从外部表现的行为看,被歪曲为似乎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同时,在谢罪广告过程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人格自由发展的人格权被侵害,导致人格上的变异和不健全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谢罪广告制度侵害了宪法保障的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人格权。”其次,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强制赔礼道歉强迫了个人感情,是弊大于利的古代同态复仇式的感情报复,违背了民事责任的目的和本质。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加害者拒绝自发的赔礼道歉或以事实虚构为由不承认侵权行为成立要件时,国家命令其违心地作出谢罪广告是国家对个人感情的一种强迫。当然,这种方式对受害者名誉恢复有可能带来一定的效果,但它并不是最后的手段,是一种超过其必要限度的手段。对受害者陈述的受害事实,加害者没有赔礼道歉的意思表示或不承认侵权行为时,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他承认侵权行为是对加害者人格的极端的不尊重,是一种相当于报应的手段,违背国家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的人本主义精神。现代民事责任已经从对行为者的刑事以上的公共制裁中被分离出来,依据国家的赔礼道歉广告显然违背民事责任的目的和本质。以赔礼道歉形式强制性地要求加害者向外部表示自己违心的意愿的规定实际上类似于满足于感情上报复的古老的思考方式,是把依名誉毁损罪的刑事处罚而得到满足的感情报复。把它扩大到民事责任,是一种违背民法第764条的意义与目的的处分。”第三,韩国宪法法院认为,把韩国民法第764条“恢复名誉”解释为赔礼道歉书是违反宪法的错误解释。韩国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适用民法第764条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用加害者的费用在报纸、刊物上登载判决内容;在报刊上登载刑事名誉毁损罪的有罪判决以及名誉毁损报道的取消广告等。采用上述方式时,即使是强制执行,也不会象赔礼道歉广告那样出现无视良心自由的强迫或对人格权不尊重等宪法问题。…当民法第764条规定不确定或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性时,应阐明通过限定缩小解释而得到一定的合宪意义,随意扩大其含义是违反宪法的。”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形式,“英美侵权行为法一般不采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实行金钱赔偿主义。在英美法中,一方面,诉讼中的赔礼道歉被当作自认对待,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直接导致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这对出现更多的道歉造成了障碍。另一方面,在普通法上将诽谤案件中的道歉当作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的证据对待,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对被告赔礼道歉的鼓励。如根据英国1843年的《诽谤法》规定,如果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在诉讼开始之前已经向原告进行了道歉,或者虽然没有机会在诉讼开始前道歉,但诉讼开始后,尽快向原告进行了道歉,那么就可以据此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在新闻侵权方面,美国有33个州有《撤销报道法》,规定如果被告在媒体上进行了道歉或更正,那么法庭就会减轻甚至完全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不但规定了赔偿损失的金钱赔偿方式,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金钱赔偿方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在这方面我国民法顺应重视人格权的时代潮流,走在前面了。”但把赔礼道歉作为责任形式,则走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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