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这种监督就实质而言,是属于事后法律监督。
二、提起抗诉的条件
(一)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二)抗诉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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