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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人员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区分过错责任本案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基本事实,但还应看该公司是否有主观过错。王某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全面负责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事宜,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包括其本人的劳动合同。本案最为关键的是,该公司庭审中举证证明了王某存在主观上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过错,其中包括王某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文本、王某的工作职责。所以,裁令是否支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除了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外,重要的还是要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区分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观过错,而绝非机械地只看一纸书面合同。
以怀孕为由单方调整岗位降低待遇属违法行为双方对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两次变更均未采用书面形式。两次变更一升一降,第一次变更属职务提拔,双方对此没有争议。而第二次变更,则属于调整岗位降低待遇,用人单位发现金女士怀孕后,考虑到其工作不便,单方提出调整岗位降低待遇,但金女士并未同意也未到新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降低薪酬,且未依法支付金女士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因此金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的管理失职应认定为劳动者违纪“严重性”的消减因素
用人单位与高管自愿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离职补偿,应认定为有效因高管具有稀缺性,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缔约能力较强,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往往会给出较为优厚的待遇,其中就可能包含远高于法定标准的离职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并未禁止,因此在判定相关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因约定离职补偿标准远高于法定标准,应视为已经包含了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高管主张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则不再支持。
在空白文本上盖章需谨慎企业公章是企业对外从事各项活动并作出意思表示的工具,一般而言,交易文本上加盖了企业公章,基于公示的公信力和对抗效力,便可推定具备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掌握公章并在文件上留印,即代表公司对外的承诺。 实践中预先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并不少见,仅依据“先章后文”、“无法确认是否为同一枚印章所盖”的鉴定意见并不足以认定待证事实。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公司是否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赵长翠退休后在扬工机械公司继续工作,与扬工机械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扬工机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申请人扬工机械公司在赵长翠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赵长翠申请再审认为扬工机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案件审理的16个公报案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安排劳动者临时短期支援其他部门的,属于其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后,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被注销时将职工档案遗失,应承担档案保管、移交不当的主体责任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及时清算的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出现档案丢失、社会保险无法正常办理等情况,可根据《公司法》《破产法》中关于清算单位的规定,确定相关责任主体,并对劳动者的权益加以切实保障,公司在被注销时将职工的档案遗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工交了辞职申请能否要求撤回张大民已经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钉钉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明确表示要申请离职,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因张大民辞职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销离职申请。故张大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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