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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得工资收入”的司法认定探讨
    日期:2017-12-30 点击:239次

    “应得工资收入”的司法认定探讨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主干法,在规范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对于遏制劳动力市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人事劳动纠纷、平息人事争端、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员工培训,员工不服公司安排拒绝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
    日期:2017-12-27 点击:664次

    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员工培训,员工不服公司安排拒绝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上诉人李某要求解除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李某连续三天没有参加公司的培训,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我方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与李某签字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为铜陵,且没有约定李某的工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故无需向其支付同工同酬差别款

  • 员工加班的辛苦费、血汗钱该如何算
    日期:2017-12-06 点击:381次

    员工加班的辛苦费、血汗钱该如何算企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要求员工加班,这是在世界各国的大中小企业中都存在的现象,本无可厚非。关键在于,企业应该按照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而且加班时限应该符合该国的法律规定,不能无限制的超时加班,毕竟员工是人而不是机器,需要充足的时间休息。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日期:2017-12-06 点击:554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新《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是指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纠正短期用工状态,稳定劳动者职业,使劳动者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

  • 辞职前订立劳动合同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日期:2017-08-18 点击:157次

    辞职前订立劳动合同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工资欠条所附条件是否有效
    日期:2017-08-18 点击:164次

    工资欠条所附条件是否有效欠条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欠条为私营企业主黄某单方出具,虽没有证据表明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经过双方协商,但至少欠条中所涉及内容王某是知悉的,当场并未提出异议。

  • 未经劳动行政处理程序 加付赔偿能否获支持
    日期:2017-08-12 点击:207次

    未经劳动行政处理程序 加付赔偿能否获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审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7-08-02 点击:240次

    审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单位用工还是个人用工,均不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归责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关于阿苏克哈与余么毛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日期:2016-09-30 点击:235次

    关于阿苏克哈与余么毛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经质证,原告对两份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异议,认为恰好证明了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的观点,原告确实没收到120000元这笔款项,本案工程总价为31721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500元,被告还应支付116714元。被告对两份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异议。

  • 安俞菲与北京华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555次

    安俞菲与北京华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要求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500元,因原告在仲裁阶段已经承认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现虽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以否定其已经自认的事实。故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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