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工伤认定栏: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流程的说明,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部门,申请机构等,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根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委托聘请律师代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不按程序判决撤销重新认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时间,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等。
职工工伤怎么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局未尽到审核调查义务,本案工伤认定应予撤销被告劳动局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审查不严致使其在何某的申请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不该做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本案劳动局在对相关材料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未调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否生效,在何某与阀门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处于不明状态的情况下,贸然做出了工伤认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这样的工伤认定结果也应当是无效的。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能否因正当事由而延长物资公司认为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认定缺乏证据,违反法律规定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无资质承包(承揽)工程中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发包方(定作方)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承揽方)后,仅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至于工作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这是承包方(承揽方)的责任,与发包方(定作方)无关,不属于发包方(定作方)的工伤事故。不必考虑承包方(承揽方)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法定资质。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具有核心价值。《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便不能称为该单位的职工,其在该单位劳动所受伤害便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的有无,对受伤害劳动者利益影响巨大。在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是一大难题。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园区劳动局主张孙立兴在下楼过程中摔伤,与其开车任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缺乏事实根据。另外,孙立兴接受本单位领导指派的开车接人任务后,从中力公司所在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在前往院内汽车停放处的途中摔倒,孙立兴当时尚未离开公司所在院内,不属于“因公外出”的情形,而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原告王某在换岗时因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即使认定原告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原告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其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原告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因此“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原告是在第三人思达公司上班期间处于工作场所并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告作出原告不属于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悖。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2015年山西省朔州市工伤赔偿伤残死亡保险待遇标准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应县、右玉县、怀仁县),2015年山西省朔州市工伤赔偿伤残死亡保险待遇标准
2015年山西省晋城市工伤赔偿伤残死亡保险待遇标准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沁水县、阳城县、陵川县、泽州县、高平市),2015年山西省晋城市工伤赔偿伤残死亡保险待遇标准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