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工伤认定栏: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流程的说明,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部门,申请机构等,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根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委托聘请律师代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不按程序判决撤销重新认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时间,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等。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有些职业病诊断的作出,需要较长的诊断观察时间,医生疑诊为职业病而没有最后确诊的,称为疑似职业病。这部分病人称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我国为数众多,为了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疑似职业病的管理,因此,本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要求主要包括两点: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所谓如实,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的真实资料,不得隐瞒,不得弄虚作假。二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如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危害现场调查及评价等。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的方式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这样规定是防止其与当事人串通,影响公正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也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里所说的“其他好处”,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如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或者其他好处,都属于法律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对违法者的责任应当予以追究。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确定、鉴定依据和鉴定费用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依据: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二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后要向当事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这一款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再鉴定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的部门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鉴定属于技术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有利于集中相关专业的专家。
职业病统计报告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职业病统计报告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法履行统计报告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作好本行政区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关于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义务和接报部门的职责的规定 为及时开展职业病诊断和救治职业病患者,本条同时也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的法定职责,即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确诊为职业病的报告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职业病诊断的原则及有关程序要求的规定 一是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3名以上”属于法定要求。二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不能只是个别或者部分医师签署。三是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上述3项内容有一项要求未获得满足,该诊断证明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于保证诊断质量,防治权力滥用是必要的。
关于职业病有关诊断、鉴定办法的制定部门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问题与工伤社会保险问题关系密切,其中既包含大量技术规范,也有许多政策界限,既要让职业病患者得到有效的救济,也要充分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
关于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定 考虑到这种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需求,在本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依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