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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疑难问题解答

日期:2020-04-13 来源:- 作者:-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1.二审认定属于让与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此类案件如果一审法院按照当事人起诉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中的买卖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应当审理基础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合同,则二审法院应该向一审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果一审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发回重审。如果一审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2.如何正确运用清算的方法?

由于担保债权人负有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因此,其在清算时必须努力确保标的物评价额的正当性。清算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在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对方当事人才可以提出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进行清算。如果借款人在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清算义务不会发生。也就是说,清算义务是权利人在对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此外,清算义务的依据,应当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体方式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应当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依据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评价额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因为作为市场主体,对于标的物的价格要比法官更理性,考虑得更周详,合意价格是当事人自由协商、讨价还价的结果,司法绝不能以金额过高或者过低为由予以阻碍。

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清算的方式或者说确定标的物价额的方式有三种:其一,采取拍卖的方式核定标的物价额,该种方法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且拍卖有时并不能真实反映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其一,山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该种方法同样会因支付评估费用而消耗一定的成本,且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也主要是参照标的物的市场时价。其三,以该标的物的市场时价作为参考标准,该种方法既可以节约一定的费用,又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属于一种较为妥当的方法。

3.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关系如何确定?

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有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立法之所以作出这种安排,主要理由在于债务人在很多情况下为经济困难所迫,会提供价值高的抵(质)押财产,以担保价值较小的债权,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权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抵(质)押权设立后,抵(质)押财产价值大跌,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认为,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为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要求物权法定,主要原因是可以避免因契约自由所产生的交易上动态发展而引发的物权相互之间冲突,以确保社会财产秩序的静态安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自可依契约自由原则约定。流质契约建立在抵押权、质权存在的基础之上,不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前提下讨论能否类推适用流质契约禁止也就失去了意义。让与担保既非抵押也非质押,因此至少在形式上并不会触犯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就此而言,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存在明显差异,因为后者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担保债权人即当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不负担清偿义务,所以,让与担保并不发生回避流质契约条款的问题。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不经清算而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尽管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有着本质区别,但流质契约条款可能发生的不当后果,同样也应当是让与担保制度所竭力回避的。因此,让与担保制度应当在公平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债权人施加强制清算义务,以达到避免与流质契约条款相类似的不利后果。

4.让与担保与代物清偿的关系如何确定?

有观点认为,让与担保中买卖合同的实质是双方预先约定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以物抵债的协议,其在民法概念体系中的定位应是代物清偿预约[]所谓代物清偿预约,是指当事人在清偿期前预先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得请求以特定标的物为代物清偿,即以特定之物抵偿债务。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从而使原有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合同。代物清偿不同于以物抵债。

通过代物清偿预约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物清偿预约成立于债务清偿期届至之前,其机能主要在于预先为债务设定担保,并以债务不履行为停止条件。而让与担保中,出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履行买卖合同,出卖方从来没有将标的物卖给对方的意思,双方的真实意思都是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让与担保与代物清偿预约各有其质,二者不能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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