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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的理解

日期:2020-04-08 来源:- 作者:- 阅读:40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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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现行法上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虽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所用的用语是“社会公共利益",但一般认为,我国法律上的公序良俗包含“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

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无效,是罗马法以来公认的规范产即人不可通过其法律行为降低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法律的重要性,任何降低此类法律的重要性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例如,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等,均属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产公序良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因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范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因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性规定,目的是在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得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因此,本款规定,既是对《合同法》第七条有关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的强调,也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因民间借贷属民事主体间纯粹的民事交往活动,本身即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加之目前我国社会处于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阶段,如互联网等新型交往工具和交易载体不断冲击着传统的民事交往方式,立法及司法解释难以穷尽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况,也难以预测未来出现的新情况,因此,裁判者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有遵行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当然,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人民法院据此裁判时应审慎适用,不宜作不合法理的扩张解释和不合逻辑的牵强解释。目前,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简列如下(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如本条第(三)项之情形];(2)危害家庭关系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妓馆之开设、转让合同,对婚外同居人所作遗赠等(亦如实践中出现的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型,比如实践中出现的以家人人身为抵押借贷的情形,过分限制人身自由以换取借款等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正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上述类型基本概括了目前民事审判活动中遇到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实值参考。当然,在实际审判中可能遇到其他情况,以上观点并非对违反公序良俗所有情况的概括,人民法院得依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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