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均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但逾期利率不得超过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24%。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只规定借期内利率最高为24%,而逾期利率可以超过 24%,则借期内利率最高限24%将形同虚设,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很短的借期与过高逾期利率相结合的技术手段规避利率最高限度的约定。而规定对借期内利率与逾期利率均不得超过利率最高限,将有效地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将利率最高限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二,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造成的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损失,显然高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应解释为赔偿性质,超过损失的部分,违约金被视为惩罚性质。
而当事人将逾期利息约定为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产更应当体现赔偿性,应当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计算的损失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计算的损失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无论借贷双方是约定违约金还是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是否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对于逾期利率的约定以赔偿出借方的损失为主,以惩罚借款人为辅。司法解释将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确定为年利率24%,为最大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其赔偿性损失的最大限度也应以24%为限,高于的部分更多地体现了其惩罚性,应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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