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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适用解析〗
实践生活中,人们往往用“欠条" “借条"等词汇作为记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称谓,从民众生活对“欠条"和“借条"的本意理解上,有时会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混为一谈,相互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厘清借条与欠条的含义不同。“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债权凭证,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上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简化了的借款合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打欠条的目的也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但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
借条与欠条虽然均可以用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二者不能混同。借条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则证明存在欠款关系;借款肯定会存在欠款,但欠款却不一定系因借款而发生。
“欠条"与“借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重要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关系都能产生欠条。
2.法律效力不同。借条本身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
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而且证明力较强。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其诉讼请求就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借钱只是其中一种,不是形成的唯一原因。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如果是违法的欠款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法院就不会支持返还欠款的请求
3.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4.诉讼时效不同。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二年(民法总则对此变更为三年)。第二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欠条,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期限为二年。这是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次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浅述借条与欠条的界定主张权利二是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因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时,就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诉讼时效中断。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5.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还需要举证出借了借条中载明的款项的事实和证据;而欠条持有人只需要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这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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