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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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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四种情形
    日期:2021-03-23 点击:295次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四种情形不动产抵押登记簿抵押物记载不清晰,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人”无权申请执行“抵押物”。裁判要旨: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对于抵押财产的记载必须具体、特定、清晰,否则,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即使记载“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也不能就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无权申请执行“抵押物”。

  •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三种情形
    日期:2021-03-23 点击:216次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三种情形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事后抵押,一般均发生在债务人已经陷入支付危机即债务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该抵押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就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种情形
    日期:2021-03-23 点击:216次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种情形环三公司与林文洁约定通过另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形式来设定抵押登记物权,虽然林文洁以案涉房产为环三公司债权进行抵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借款抵押合同》的基础借款关系为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林文洁对黄震的借款实际并未发生,该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关系,而抵押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在借款合同关系无效的情形下,相对应的抵押登记亦应认定为无效

  •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一种情形
    日期:2021-03-23 点击:210次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一种情形在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上,九民纪要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都作出了巨大的松动,如果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以理解为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但是存在因法院查封无法处分等情形除外。

  • 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构成犯罪的,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日期:2021-03-18 点击:398次

    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构成犯罪的,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通过欺诈方式使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债权人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对该欺诈事实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即便债权人在提供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和过失,也不能据此推定其在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担保人受欺诈的事实,故该情形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可免除担保人责任的情形。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否在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
    日期:2021-03-17 点击:499次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否在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仅为债权本金的记载,并不能就此否定当事人之间有关担保范围的约定,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

  • 民法典对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对当事人是否还有约束力
    日期:2021-03-16 点击:217次

    民法典对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对当事人是否还有约束力《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关于“担保、抵押”相关知识
    日期:2021-03-15 点击:170次

    关于“担保、抵押”相关知识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双方也可另行约定担保范围。原则上,保证债务的范围大于主债权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本金限额”是主债权的最高限额,并不代表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 关于债权人因怠于行使质押权被判主债务人免责案例分析
    日期:2021-03-15 点击:288次

    关于债权人因怠于行使质押权被判主债务人免责案例分析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李四不仅对该49.9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可以直接扣划该保证金。其次,债务期限届满时,质押人曾向李四发出扣抵保证金通知,是基于对李四会抵扣保证金的信赖,其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而李四在收到质押人抵扣通知后,不及时行使其抵扣权利,对抵扣通知不置可否,试图将该款项抵扣质押人本案之外所负的另外之债务

  • 笼统登记的房屋被抵押,不能产生已设立抵押权的效果
    日期:2021-03-08 点击:171次

    笼统登记的房屋被抵押,不能产生已设立抵押权的效果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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