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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转售给第三人是形成两个买卖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原告将从第三人处购买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出售给被告所形成的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原告对被告做出了购房的意思表示,并交付了部分房款,该表示行为应为要约。被告接受原告的房款,同时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房屋具体位置的行为构成承诺。至此,原、被告双方虽然未再另外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他们之间的口头合同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房产公司的广告宣传材料是否属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被告聚天房产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人购买其所建的聚天大厦商品房,对外发布售房 广告,宣传其商品房的优越性,其宣传材料中载明聚天大厦的房屋取暖方式为集中供热,地幅射采暖。 原告荣华考虑被告所售商品房具有的优越性,即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 的各项权利义务,但未规定被告所售房屋的取暖方式为集中供热,地幅射取暖。这就提出一个问题:被告在售房广告宣传中关于集中供热的允诺,是否属于合同的内容的一部分,对被告是否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判断售楼广告的性质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般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宣传广告的性质确定为要约是一种重大突破,但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不能一概将所有售楼广告均划入要约之列。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法定要件问题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其他法定有效要件虽有争议,但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取得作为认定预售合同效力的衡量要件是审判共识。本案中,洪春南起诉时,信达公司仍未取得讼争房产的预售许可证,是认定本案讼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首要依据。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活动中“阴阳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
房屋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公示公信原则原告方金珠与被告艺鹏陶瓷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合同”,在租赁期内被告将租赁物卖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提前3个月通知原告,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3个月前通知原告,被告违反了通知义务,致使原告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给原告造成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段某诉武汉旺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出具的“经济实用房七里小区简介”、“购楼须知”、“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房平面图”及原告与经济实用住房七里庙小区建设指挥部签订的经济房购销协议书、购房款收据、装修费及代垫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书证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于开发商向其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面积差价款。对于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应当首先按照文义解释,不能认为开发商自行制作的简单的注明产权登记面积的告知性文件也属于此类文件。
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如何办理过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朱某和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朱某虽未取得403室房屋权属证书,但之后朱某取得了403室房屋的权属证书,朱某有权处分该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朱某在取得403室房屋权属证书后,没有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黄某名下,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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