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栏目:合同律师,北京合同律师网,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朱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陈某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区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本案中,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曹振林该书面遗嘱中“曹振林”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论房地产转让缺乏登记时的效力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就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两种观点的巨大差别导致法律实践的混乱和人们在面对此问题时的手足无措,统一而合理的法律规则成为人们十分迫切的需求。本款规定就是这种需求的一种积极的回应。
开发商因政府部门变更规划而未履行在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应否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即是说不能将恒辉公司是否遵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恒辉公司的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等同起来,这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局审定批准恒辉公司变更后规划方案的行为,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建设局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恒辉公司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债权人对未办理抵押登记即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具有过错时,应当在此过错范围内相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未办妥抵押登记与保证人不能解除保证责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按照法院酌定的债权人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过错责任比例,相应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判决对如此认定的理由没有详述。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由于债权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对保证人的不真正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假按揭”房贷合同的效力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包括被告张爱忠在内的上述所有借款,除扣划至被告金城公司的保证金账户的部分款项,全部由被告金城公司收取并用于开发建设三海大厦。原告认为,原告虽然知道借款用途是被告金城公司用于开发建设三海大厦,但被告张爱忠等以个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性质。
我国《担保法》是否承认除违约定金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部分作出相应解释,明确规定了其他类型的定金同样可以适用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因此,定金不仅限于违约定金。本案原告在诉讼中曾提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不存在定金问题,该观点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诉因选择与法院审理范围的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因面积比合同约定少而多收的房款应予退还,原告请求返还多收房款及赔偿店面房被查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