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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栏目:合同律师,北京合同律师网,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探讨
    日期:2015-04-27 点击:322次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探讨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其核心是房屋的买卖。而房屋的所有权是无异议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则很难称之谓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了。

  •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27 点击:310次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一是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了解买卖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风险。二是立法机关尽快修订有关规范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或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目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让“毁约者”从法律上得不到利益。三是有关部门加大高质量商品房的开发力度,让无居所者能买到合适的商品房,减少农村宅基的交易市场。

  • 小产权房转让纠纷法律探讨
    日期:2015-04-10 点击:189次

    小产权房转让纠纷法律探讨房产权即特定主体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属物权的范畴,故房产权亦属于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俗成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解释。简单说来,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由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发证书的叫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

  • 该住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5-03-17 点击:236次

    该住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该房产的买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周某将自己所有的住房转让给郑某时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故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5-03-14 点击:143次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本案中争议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到合同效力的认定呢?登记制度的作用在于公示,其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得知该权利的存在、变动及权利主体的状况,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但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进行登记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这一客观事实,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

  • 未经公房同住人同意买断公房产权无效
    日期:2015-02-24 点击:1289次

    未经公房同住人同意买断公房产权无效郑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吴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买下产权,事后以买卖的名义将房屋赠与郑乙,损害了郑甲的权益,请求判决吴某与房屋出售单位签订的公房出售合同无效,将系争房屋恢复为公有住房;判令吴某与郑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 售后公房上市交易中同住人的权利主张不可忽视
    日期:2015-02-24 点击:1420次

    售后公房上市交易中同住人的权利主张不可忽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是按市政府94房改方案所购售后公房,原告李先生在购房时是该房屋的同住成年人。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确认李先生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基于该判决,李先生对该房屋与其哥哥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当然地终止了哥哥出售该房屋的计划并合法地居住于该房之中。

  • 房产纠纷律师谈一房多卖的处理
    日期:2015-02-23 点击:411次

    房产纠纷律师谈一房多卖的处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及对“一房二卖”争议解决的影响
    日期:2015-02-23 点击:3169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及对“一房二卖”争议解决的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对象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两者的目的根本不同。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

  •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
    日期:2015-02-23 点击:443次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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