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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栏目:合同律师,北京合同律师网,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饭店亏本夫妻一房两卖还债 丈夫自杀妻获罪
    日期:2015-10-21 点击:187次

    饭店亏本夫妻一房两卖还债 丈夫自杀妻获罪 但因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双方约定,张某夫妇在解除房屋公积金贷款抵押后,最迟在2013年11月30日将交易房屋交付给宋某,并协助宋某办理过户手续。

  • 男子买房未过户 十年后房屋被另售
    日期:2015-10-21 点击:232次

    男子买房未过户 十年后房屋被另售 在交易时不要由于房价较低或其他因素选择卖房人还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此种交易普遍交易时间过长,由于房价上涨及其他因素,一旦卖房人反悔或其他因素导致不能过户,将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 房主闹离婚 买家拒付房款
    日期:2015-10-21 点击:200次

    房主闹离婚 买家拒付房款 他为筹备婚房购买了涉诉房屋。签约时,李女士承诺其丈夫同意出售该房屋。但他在办理批贷手续过程中,却发现李女士竟向银行提交了单身证明。

  • 购房被骗中介被判赔30万 房屋中介为何屡成被告
    日期:2015-10-21 点击:435次

    购房被骗中介被判赔30万 房屋中介为何屡成被告按照惯例,网签性别写错不会影响房屋交易和实际过户。另外,在第一次网签没成功情况下,按照合同,原告不应该交剩余房款,但原告却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房款交给了业主。后又轻信李佳霖“能找人省税”,主动拿出23万元让对方交税。

  • 付全款买二手房却推延过户 转身一房两卖原房主惹官司
    日期:2015-10-21 点击:503次

    付全款买二手房却推延过户 转身一房两卖原房主惹官司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

  • 380元买张“离婚证” 房产中介被诉伪造证件罪
    日期:2015-10-21 点击:343次

    380元买张“离婚证” 房产中介被诉伪造证件罪 陈某身为房屋中介店长,为了促成交易,伪造了卖房人的离婚证,结果因为纳税远低于正常数额,被卖方发现,报警后崔某被抓。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陈某近日在顺义法院受审。

  • 退房未退房贷银行起诉借款人
    日期:2015-06-05 点击:333次

    退房未退房贷银行起诉借款人法院查明,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没有再还款。截止到今年7月10日,银行显示赵先生已累计6个月以上未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329.5万余元、利息11.7万余元。为此,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由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宅基地被卖五年不知情 诉求返还购地凭证获支持
    日期:2015-06-05 点击:177次

    宅基地被卖五年不知情 诉求返还购地凭证获支持公民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出卖给被告周某某、陈某某,其买卖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其土地合法的使用权,且被告周某某、陈某某自购买诉争的土地后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被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买卖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周某某、陈某某应返还原告购地款收据。

  • 商品房“退房”大战的关键要素
    日期:2015-05-08 点击:263次

    商品房“退房”大战的关键要素 土地不合法,可以要求退房。这种情况通常就是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小产权房”。根据我国相关的房地产经营法律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房地产开发只能在二级土地市场进行操作,所用于开发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在农地、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由于土地的原因会导致购房者后续的办证不能,而土地不合法也会导致其“合同”无效。因此,购房者可退房。

  •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产第三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日期:2015-04-29 点击:348次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产第三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张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是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双方签定合同并履行,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女士为善意取得,对该楼房应享有所有权。李女士称刘女士、张先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恶意串通,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李女士与张先生的财产纠纷应另行解决,李女士不能对抗刘女士对该楼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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