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女士去年出售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住房,但就在征收税款时,在税款上与地税部门产生了分歧,她认为多收了60万元。行政复议后,地税部门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桑女士将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作出的税收缴款书违法。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桑女士(如图)和被告均出席。
起因:是否满五存争议
原告桑女士诉称,她于2014年11月27日,转让其家庭在海淀区紫竹院路附近的一套自有唯一住房,该住房系桑女士在1998年年底所购,并于1999年1月在北京市原房屋管理局做了合同备案。
但在桑女士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税款时,被告知其不能享受“满五唯一”政策,需要缴纳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5项,合计79万余元的税款。桑女士认为,根据已有购房发票、印花税发票等,均证明其购房时间为1998年,符合“满五”政策规定。但地税部门以规范性文件为根据强调其不享受“满五”政策。
记者查询相关文件发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满五唯一的住房,根据相关规定营业税也是按照差额进行征收。
庭后,桑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房屋税收缴款书,显示营业税为25.9万,个人所得税50万,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附加等三项合计3.1万。“这套房子我们卖了500万,按现在方式计算税额近80万,假如满五唯一,只要19万,里外里差了60万左右。”桑女士说。
地税:按交税办证为准
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面对桑女士一方的诉求,地税部门表示属依法征税。“对方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的纳税申报手续时,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发现桑女士是在2014年4月1日交纳的契税,后在2014年9月5日取得房产证,我们依照相关规定征收的79万余元税款。”
地税部门对此解释道,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购买住房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并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判定桑女士购房的时间为2014年,不满购房5年,不能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原告:购房早已满五年
桑女士一方对此并不认同,“从1998年到现在,这套房子我们自住了16年之久,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买房后夫妇二人搬至深圳生活了5年,所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未及时办理,也未缴纳相关税款。“到了2014年,我们决定把房子卖掉,这才把房本办下来。”
据了解,在与地税部门发生争议后,桑女士于2015年1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退还个人所得税、部分营业税等税款。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后,5月15日作出了维持地税部门所作的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昨天法庭未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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