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未退房贷银行起诉借款人
未按期交房要求开发商退款 2002年12月6日,赵先生与银行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赵先生提供贷款36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北京顺义区的一所别墅。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将贷款360万元发放到了房地产公司的账户。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于2003年6月30日交付房屋,因此赵先生要求开发商退款。2004年7月6日,开发商与赵先生签订了退款协议。房地产公司返还赵先生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律师费等费用,在开发商办理退房手续期间,贷款由房地产公司偿还。协议签订后,赵先生电话告知了银行工作人员。
法院查明,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没有再还款。截止到今年7月10日,银行显示赵先生已累计6个月以上未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329.5万余元、利息11.7万余元。为此,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由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直接使用贷款
赵先生表示,贷款银行是由房地产公司直接指定的,所贷款项由银行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他未直接使用该笔贷款。
北京丰台区法院认为,银行发放贷款后,赵先生已累计6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银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故银行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划入房地产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该笔贷款由房地产公司实际使用。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赵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双方达成的协议,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银行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据此,判决解除银行与赵先生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银行借款本金329.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作者:吕佳瑜 王悦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