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卖五年不知情 诉求返还购地凭证获支持
自家宅基地被人出售竟不知情,五年后要求买方返还购地凭证获得支持。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返还原物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陈某某将持有的固镇县城关镇固东居委会于2004年7月2日出具给原告杨某某的购地款收据予以返还。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姑嫂关系,两人同为固镇县城关镇某居委会居民,原告杨某某丈夫已去世。2004年春天,固镇县城关镇某居委会为安置辖区居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给每户分得一处长18米,宽11米的宅基地,每户需交纳购地款7800元。原告杨某某因此分得一块宅基地,并按要求向该居委会交纳购地款7800元。固镇县城关镇某居委会在收到该款后并未及时出具收据,而是于2004年7月2日才出具了一份收到杨某某购地款7800元的收据。因原告当时已外出务工,该收据则由原告小孩姑即被告徐某某代领。
2004年8月,被告徐某某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19号宅基地以14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村民陈某某,被告徐某某并将固镇县城关镇某居委会出具的收到原告杨某某购地款7800元的收据交给被告陈某某。后被告陈某某花费1120元相关费用,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登记为妻子周某某,但被告周某某、陈某某至今未取得诉争的19号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2009年春天,原告在诉争的宅基地上栽树,遭到被告陈某某阻拦,才得知该宗土地已被被告徐某某出卖。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出卖给被告周某某、陈某某,其买卖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其土地合法的使用权,且被告周某某、陈某某自购买诉争的土地后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被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买卖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周某某、陈某某应返还原告购地款收据。
作者: 张红岩 周建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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