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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液化气爆燃致烧伤,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2-11-25 点击:272次

    液化气爆燃致烧伤,责任由谁承担液化气作为重要的生活能源,在家庭、饭店等场所广泛使用。夏季气温升高,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 旗杆被台风刮倒路中致人摔伤,旗杆所有人应负何种责任
    日期:2022-11-25 点击:83次

    旗杆被台风刮倒路中致人摔伤,旗杆所有人应负何种责任本案案由虽然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彩旗杆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构筑物,虽与灯箱广告牌、烟囱等不同,不是添附在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但与其相似的是,旗杆形态耸立,越高越易折断、刮断,对靠近其四周的行人有较大危险性。旗杆被台风刮倒而横倾于道路中央,作为旗杆的所有人,被告公司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属管理不善,也未及时消除旗杆横倾路中的危险状态,增加了行人雨天路上行驶的危险程度。

  • 工人维修租赁厂房跌落受伤,出租方被判担责30%
    日期:2022-11-23 点击:45次

    工人维修租赁厂房跌落受伤,出租方被判担责30%该案承办法官张红娟提醒,为避免类似争议的产生,租赁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人。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在实际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租赁物确实需要维修,双方应及时协商补充确定好维修义务履行人,并签订相关书面手续。

  • 拉杆箱滑落地铁自动扶梯砸伤行人 法院:构成侵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期:2022-11-23 点击:215次

    拉杆箱滑落地铁自动扶梯砸伤行人 法院:构成侵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乘自动扶梯时低头看手机,未拉住拉杠箱导致箱子滑落砸伤他人,小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拉杠箱滑落致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预见的可能,故小李存在过错,沈阿婆受伤与小李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 电信设施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行人受伤 法院:享有利益者承担相应风险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日期:2022-11-22 点击:76次

    电信设施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行人受伤 法院:享有利益者承担相应风险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经审理认为,电信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调整钢绞线的设置方式和位置,未及时设置提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为督促此类控制风险和享有收益的行为人,敬业尽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应加重电信公司的责任,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路口碰撞倒地受伤如何赔偿?法院: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注意义务责任各半
    日期:2022-11-20 点击:94次

    路口碰撞倒地受伤如何赔偿?法院: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注意义务责任各半老汪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阿娣相撞,阿娣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因此,老汪本案中的诉辩称意见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之说辞,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并无不当。

  • 劝阻消防通道停车生口角 邻居发病猝死 法院: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日期:2022-11-20 点击:97次

    劝阻消防通道停车生口角 邻居发病猝死 法院: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邻居乱停车挡住了消防通道,阿婆劝阻,双方发生口角,邻居竟心脏病发作猝死。家属要求阿婆承担50%赔偿责任。劝阻行为和死亡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吗?行为人要对损害结果负责吗?

  • 男子和朋友喝酒后产生幻觉坠楼身亡,家属起诉同饮者获赔17余万
    日期:2022-11-13 点击:54次

    男子和朋友喝酒后产生幻觉坠楼身亡,家属起诉同饮者获赔17余万

  • 丢弃哑火礼炮被儿童捡玩致烧伤 礼炮所有人被判构成侵权承担主责
    日期:2022-11-09 点击:85次

    丢弃哑火礼炮被儿童捡玩致烧伤 礼炮所有人被判构成侵权承担主责小斌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监护人的教育下,应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意识,对剥、拆易爆物品并用打火机点燃火药的危险性也应有一定认识,因此,他本人及其父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

  • 游泳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免责
    日期:2022-11-08 点击:284次

    游泳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免责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应当首先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公民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受到伤害的,公民应自担相应责任。公民因不可苛责于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原因受到侵害,且经营者(管理者)尽到了及时、合理的救助义务的,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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