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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奶茶店内煤气中毒,源头竟是隔壁牛肉汤店
    日期:2023-01-01 点击:149次

    奶茶店内煤气中毒,源头竟是隔壁牛肉汤店小周和小张的病历及入院记录均记载为一氧化碳中毒,通过公安机关勘查结果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可知,此次奶茶店店员中毒事件与隔壁牛肉汤店的烧煤废气排至公用管道有关。对于店主洪先生的说法,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无法证明其他店面使用煤炭排放至公用管道的可能,故也无法排除原告一氧化碳中毒与被告烧煤熬汤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为两原告因中毒事件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两万六千余元。

  • 共同饮酒,有人发生意外,谁负责
    日期:2022-12-30 点击:179次

    共同饮酒,有人发生意外,谁负责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理识别能力,也知道饮酒的危险性,但其缺乏自控,连续参加两场酒局并驾驶机动车,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李某体内的酒精量随着参加酒局数而累加,两场酒局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因果关系,故两场酒局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成立分别侵权行为,应当按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两场酒局的组织者赵某、周某,相较其他参与者应尽到更多的保护义务,且第二场酒局的组织者周某明知李某已喝过酒,其注意义务相较赵某更大,责任也更重。吴某虽辩称李某使用其摩托车未经过其允许,但其明知李某饮酒却还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较酒局组织者外的其他参加者更大。

  • 席中饮酒途中出事 “理发师”之死谁担责
    日期:2022-12-30 点击:104次

    本案中,家宴主办方几次强调“吃酒的不开车,开车的不吃酒”,同桌也没有人进行劝酒。所以,在主办方的安全警示工作到位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能坚持“谁有伤谁有理”“死者为大”的错误理念,是就是是,非就是非!

  • 同饮者酒后死亡,共同聚餐人是否担责
    日期:2022-12-26 点击:101次

    同饮者酒后死亡,共同聚餐人是否担责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饮酒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知晓,明知饮酒的危险性却没有控制自己的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其他各共同饮酒者、聚餐者应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饮酒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 拔火罐多处烧伤 洗浴中心被判赔7万元
    日期:2022-12-14 点击:99次

    拔火罐多处烧伤 洗浴中心被判赔7万元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决洗浴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拔火罐、针灸、推拿等养生保健项目深受大众欢迎,但拔火罐、针灸、推拿等均系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服务项目,若无相应资质,极易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故建议消费者到正规机构接受专业技师提供的保健服务,以防出现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 孩子意外烫伤,是母亲之责还是商家之过
    日期:2022-12-12 点击:87次

    孩子意外烫伤,是母亲之责还是商家之过孙某虽主张其曾嘱托朱某的店员帮忙照看小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店员予以否认,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孙某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因其过错导致小陈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服装店经营者具有保障其店铺内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小陈碰翻被告店员放置于收银吧台的热水杯而被烫伤一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依法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 醉酒驾车致身亡 共饮者应否担责?
    日期:2022-12-11 点击:118次

    王某等同饮者相互敬酒,在明知赵某已经过量饮酒且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形下,仍放任赵某驾驶机动车离开,既未尽到照顾、护送义务,又未尽到提醒赵某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劝阻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共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 共饮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12-09 点击:126次

    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 共饮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普通社会民众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对所能遇见的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需要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须对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本案的共同饮酒行为,就是一种合意的民事行为,共同饮酒人所负之法律义务为相互的注意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致使饮酒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共饮人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饮酒过量不幸身亡,父母状告共饮人为何被驳回
    日期:2022-12-09 点击:87次

    饮酒过量不幸身亡,父母状告共饮人为何被驳回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华父母并未举证证明十名被告的行为与小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小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和自己的酒量应相当清楚,对过量饮酒造成的危险后果亦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过程中,不顾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未能理性控制饮酒。在深夜11点左右,共同饮酒的王某等人均离开大排档后,其仍未及时回家,最终导致酒精过量诱发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的悲剧后果。

  • 人防门安装砸残人 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日期:2022-12-08 点击:139次

    人防门安装砸残人 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人防门安装工程是否需要资质。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以及案涉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从事人防门安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诺洁公司作为专业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明知徐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依然与徐叶签订承包协议,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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