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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
    日期:2012-02-14 点击:1007次

    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共同侵权责任的多样性
    日期:2012-01-29 点击:315次

    共同侵权责任的多样性,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其中数个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确定的债权份额所享有的请求和接收清偿的权利,称为按份债权;数个债务人各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的义务,为按份债务。

  • 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与完善
    日期:2012-01-29 点击:271次

    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与完善,所谓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基于共同侵权的特点,各国民法一般都确立了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模式。我国也不例外,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确认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所有的损失,而任何一个侵权人都负有赔偿所有损失的义务。所以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 共同侵权的特征
    日期:2012-01-29 点击:323次

    共同侵权的特征侵权主体至少为两个。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侵害行为造成了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即物质或非物质损失。

  •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2-01-29 点击:817次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法传统理论及普遍社会观念的要求,受害人因数加害人行为受到同一损害,但数加害人行为之间无主观上的关联性时,原则上本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基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中,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原则上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对加害人而言,受害人处于劣势,因此应当免除受害人对各加害人加害部分的证明责任,令各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加害人可通过证明其加害部分而主张抗辩,加害人亦无法证明其加害部分时,在各加害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此种连带责任只是为弥补受害人的举证困难,在过失责任主义的原则下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对受害人尽司法救济之力,其性质不同于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 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
    日期:2012-01-29 点击:400次

    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特征
    日期:2012-01-29 点击:321次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特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

  • 共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日期:2012-01-29 点击:789次

    共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共同加害行为,须共同行为人皆已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始得成立,其特征有三: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加害人的存在;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之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之加害行为所生之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的整体。主体之特征毋庸殆言;结果之单一性,意义在于区别于单一之侵权行为;但共同加害之最本质要件在于其共同性,即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何种情况下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指加害时,有许多人参与,不能确知其中谁为加害人时,则使每一参与人均就全部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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