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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宾馆对未成年人未尽入住程序询问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日期:2022-07-31 点击:150次

    宾馆对未成年人未尽入住程序询问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警示旅馆、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2022-07-31 点击:122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烟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的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引发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 婆媳吵架却被他人拍摄视频,泄露私人信息谁来担责
    日期:2022-06-22 点击:108次

    婆媳吵架却被他人拍摄视频,泄露私人信息谁来担责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微信、短视频等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发布言论的一部分,每日浏览微信、短视频等平台也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一旦发表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网络平台上的作品侵犯了自身权益,权利人可以第一时间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平台,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如果权利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平台需要对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带来的影响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消费者凌晨在烧烤店就餐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相互殴打且死亡的,烧烤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06-14 点击:106次

    消费者凌晨在烧烤店就餐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相互殴打且死亡的,烧烤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何认定是个人劳务赔偿责任
    日期:2022-03-28 点击:158次

    如何认定是个人劳务赔偿责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方式非常灵活,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民法典》第1192条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划分作了完善。一是明确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与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保持一致。在提供劳务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一方可以进行追偿。二是仍然保持《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

  •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
    日期:2022-03-28 点击:263次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用人单位应制定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工作流程,采取对内告知、对外公示等方式厘清工作边界、明确职责范畴,让社会外界与员工都可以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工作纪律培养、工作技能的培训,预防员工出现工作失误等行为。接受劳务单位与派遣劳务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好风险分担的方式,以便在意外发生时,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责任承担。

  • 家长将孩子交他人或机构托管,受了伤谁来负责
    日期:2022-03-28 点击:185次

    家长将孩子交他人或机构托管,受了伤谁来负责监护人应明确自身职责,监护职责决不能“一托了之”,要加强对子女的照看、联络、监管,要选取有责任心的受托人、有资质的受托机构,在委托后要进行及时跟进和定期的联络,关心被监护人成长,关爱被监护人的内心世界。受委托人、受托机构应该尽量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监管、照顾,及时主动与监护人进行沟通、反馈被监护人的日常情况,确保被监护人的自身安全,同时防范被监护人侵犯他人权益

  • 女子游玩“网红桥”摔伤谁之责
    日期:2022-03-15 点击:201次

    女子游玩“网红桥”摔伤谁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游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参与的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性,但在个人评估风险及参与活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充分的做好自我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老人被抽水管道绊倒身亡 取水人雇主与中水分公司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日期:2022-01-24 点击:117次

    老人被抽水管道绊倒身亡 取水人雇主与中水分公司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社会公众在日常出行中,对于公共道路或设备的施工维修现场要及时避让,不聚集不围观,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绕道通过,在夜晚及恶劣天气下应更加注意通行安全。劳动者亦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与用工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在作业工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及时妥当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来往民众工程作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警急救、疏散群众,避免因自己操作不当酿成悲剧事故。

  • 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经典案例
    日期:2021-11-27 点击:617次

    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经典案例本案系我国法院处理的首宗帆船竞赛碰撞责任纠纷案件。帆船运动是一项古老的运动,但帆船竞赛在我国仍属新兴体育竞技项目,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处理本案新类型纠纷,认定帆船竞赛碰撞属于体育竞技范畴,当事人各自承担损失责任,彰显了司法对体育自治原则的尊重以及对体育竞技精神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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