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劝酒有风险—宾客醉酒坠楼,主家赔偿悔不当初本案中,刘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或增加未知的风险,却不加以节制,过量饮酒以致行为失控、坠楼受伤,其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曹小凡存有劝酒的行为,且曹小凡、于可可夫妻作为婚宴的宴请方、组织者,负有管理、劝阻、提醒刘红不能过量饮酒的义务,却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劝阻义务。夫妻二人在刘红醉酒后也未尽到妥善照料的义务,任由其一人独自待在房间中。两被告作为婚宴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其应对刘红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误开水阀致隔壁被淹,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张某在自来水公司已经发布停水通知,误操作刘某家的自来水总阀,导致恢复供水后刘某家内被淹,造成经济损失,其对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身亡,“同桌的你”需要承担责任吗年仅30岁的季某与朋友聚会饮酒,这期间在KTV内不慎摔倒,后被朋友送去酒店休息却因颅脑损伤身亡。那么,跟季某一起喝酒的朋友们应该为季某的死亡负责吗?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判决与季某一同饮酒的6名同伴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ktv承担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
同事间评价穿着问题引发群殴 参与者担责30%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邢某因评论原告董某穿着问题而与其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之后发生多人揪打行为,原告在该冲突过程中受伤,被告承认在殴打过程打了原告的头部,但根据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可知其伤情并非被告一人造成。考虑到案涉纠纷发生时多人参与其中、原告伤情形成原因、结果,再结合事故发生的起因、邢某、董某在打架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审核,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五万余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赔偿一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醉酒后被撞身亡 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本案中,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接受宴请时主动喝酒,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酒醉后驾驶车辆的法律后果或可能产生的事实后果,从而导致被撞身亡,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田某作为杜某的邀请人在饮酒过程中应负安全注意义务,因未尽责而导致杜某醉驾并死亡的损失事实发生,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虽然事故经法院认定,但从中也给广大酒友聚会提了个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同事间评价穿着问题引发群殴 参与者担责30%本案中,被告邢某因评论原告董某穿着问题而与其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之后发生多人揪打行为,原告在该冲突过程中受伤,被告承认在殴打过程打了原告的头部,但根据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可知其伤情并非被告一人造成。考虑到案涉纠纷发生时多人参与其中、原告伤情形成原因、结果,再结合事故发生的起因、邢某、董某在打架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审核,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五万余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赔偿一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庆祝侄子折桂聚餐饮酒后骑车侧翻致残 共饮者被判担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饮酒时未能控制酒量,导致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刚、小李夫妇与小张共同吃饭,知道或应当知道小张过量饮酒会致行为失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小张酒后骑车,致小张发生交通事故,小刚及小李夫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小张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货运升降机致人受伤,多方被判担责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马虎。货运升降机是一种被广泛用于运送货物的升降设备,是不允许人员进入的。使用人要严格遵守货运升降机严禁载人的规定,有故障应由相应资质人员维修,而不能擅自进入严禁载人的货运升降机。同时,货运升降机的所有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人要按期做好维护保养等工作。
吵架推搡终酿悲剧,文明行为依靠你我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的雇员顾某在工作期间,于2021年1月5日与陈某发生口角,陈某推搡顾某致顾某后退,但未跌倒;随后约五分钟,顾某在打电话过程中跌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居民跌入窨井受伤,责任谁来担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相关企业在施工时,应当规范施工程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装保护栏等方式,提醒群众注意脚下安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窨井盖等设施。群众在途经施工路段时,应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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