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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
    日期:2012-04-12 点击:520次

    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致人损害,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在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中,不论是共同的作为还是不作为;或是事先有无明确分工,各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但行为人的行为是统一、不可分割的,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

  • 共同侵权纠纷之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评析
    日期:2012-04-12 点击:373次

    共同侵权纠纷之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评析 为使受害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对受害人的过错采用低标准来衡量,或者是采用推定其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就推定其无过错,而对侵权行为人采用较高的过错标准,要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较轻才加以认定。不过这一标准倾斜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

  • 确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日期:2012-04-12 点击:382次

    确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原因力是决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间赔偿责任分割的第二决定因素。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是必要要件,但是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原因力大小是对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比例的制约和修正。

  •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共同危险行为及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日期:2012-04-12 点击:310次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共同危险行为及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被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过错程度会有所不同,而且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作用也有所不同,虽然他们都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他们之间也应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而不是由其中一个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简单地由各侵权行为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形成,实际上只是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其实没有实施侵害受害人的具体行为,也谈不上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 旅客住宾馆被盗,能向宾馆索要赔偿吗?
    日期:2012-04-01 点击:764次

    旅客住宾馆被盗,能向宾馆索要赔偿吗?张先生可以向宾馆索赔。旅客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房费,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旅客据此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旅客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违反了其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

  • 游客集体食物中毒,旅行社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4-01 点击:685次

    游客集体就餐时遭遇食物中毒,旅行社负责吗?旅店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农家院是旅游辅助服务者,此次事件的责任也在农家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作为消费者可以选择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或者旅游经营者,在选择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旅馆住宿服务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
    日期:2012-03-10 点击:441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旅馆住宿服务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 旅馆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瑕疵,直接导致第三人对房客的一般侵害的得以实施旅馆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瑕疵,使本来能够防止或减小或者受到补偿的损害,没能得到防止、减小、或者受到补偿。由于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经营者尽了自己的义务,房客的权益就肯定能受到保护。在这种瑕疵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虽然不是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确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我们仍以案例来分析。

  • 共同危险行为之楼上物品坠落致人损害加害人不能确定时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2-03-10 点击:840次

    共同危险行为之楼上物品坠落致人损害加害人不能确定时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行为而不知谁为加害人的情况,而高楼落下物品,其加害人只有一个,也就是只有一个人向楼下抛掷物品或其物品发生脱落、坠落,而不是相邻人同时向楼下抛掷物品或物品同时发生脱落、坠落,因而并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必须指出:不能将共同居住一幢楼或一幢楼的某一单元当做共同危险行为,居住本身并不构成危险,不能将危险的解释无限扩大。

  • 醉酒者在饭店休息猝死同饮者及饭店责任分担案例解析
    日期:2012-03-06 点击:446次

    醉酒者在饭店休息猝死同饮者及饭店责任分担案例解析 刘某 、王某和宋某明知杨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杨某的家人,也未及时将杨某送至家中或医院进行妥善照顾和救助,而是交代给酒店老板张某后便各自离开,酒店老板张某把其独自留在酒店,未进行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四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案之共同侵权行为责任认定
    日期:2012-03-02 点击:2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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