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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1466次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 由教唆人、帮助人、监护人按份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日期:2012-04-12 点击:590次

    由教唆人、帮助人、监护人按份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由教唆人、帮助人、监护人按份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监护人负担教育、监督监护被监护人的义务,当其未尽监护义务,其应该对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相应”应理解为承担与其未尽监护义务相应的责任,若不能确定责任大小,依该法第十二条,由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平均分担责任。

  • 帮助人不知道被帮助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是否仍然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4-12 点击:613次

    帮助人不知道被帮助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是否仍然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教唆行为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的主观故意相对容易判断,双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确认。但是帮助行为中,一方面存在帮助人并不知道被帮助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是被帮助人不知道帮助人正在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实施帮助且也有侵权的故意。对于不知他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若客观上对侵权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也构成共同侵权。至于帮助人是出于故意对实施行为提供了帮助,实施行为人不知道帮助人提供了帮助,双方没有相互沟通,并不妨碍共同侵权的构成,即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日期:2012-04-12 点击:580次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所谓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这里的帮助意味着帮助人并未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只是由于他们与实行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意思联络,他们的行为形成了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帮助行为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则与被帮助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实行行为人。

  • 如果教唆人并不知道被教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仍然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日期:2012-04-12 点击:1067次

    如果教唆人并不知道被教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仍然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教唆人不知道被教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当单独负责任还是应当和被教唆人共同负责,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予以明确。在学说上也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被教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因教唆人是否知道而改变,被教唆人肯定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人仍然应该单独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让教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教唆人的恶意致他人损害的行为的制裁。

  • 何种情况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日期:2012-04-12 点击:751次

    何种情况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从事某种侵权行为。没有教唆人的唆使,被教唆人就不会实施侵权行为。所以,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唆行为均出于故意,即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侵权的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教唆人虽为故意唆使,而被教唆人由于过失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可构成共同侵权。

  • 共同侵权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和责任认定与单独侵权行为有何不同?
    日期:2012-04-12 点击:360次

    共同侵权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和责任认定与单独侵权行为有何不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来说,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人,对其过错和责任的认定还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因为在加害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实际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应的可能会引起两种诉讼,—个是受害人向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提起的侵权之诉,另一个是在一个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损害赔偿数额之后就其代为支付的份额向其他加害人提起的追偿之诉。

  • 共同侵权可分为哪些具体类型?
    日期:2012-04-12 点击:382次

    共同侵权可分为哪些具体类型?共同侵权行为只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采用了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日期:2012-04-12 点击:583次

    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是否要求数个侵权人具有共同意思,即是否要求数个侵权人之间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此前学界曾有争议。一种观点为共同意思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意思为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为共同行为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无须具备主观要件,只需要具备共同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来看,采用的是后一种观点,即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存在共同意思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
    日期:2012-04-12 点击:415次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 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一直以来都是侵权责任法中争论最大的问题。理论界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等多种立场。归纳起来,无外乎两大阵营:一种是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另一种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客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既承认了主观主义的立场,又吸纳了客观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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