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小孩玩闹受伤 对方父母担责70%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明明致使原告文文受伤,这一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应当予以确认
酒后摔伤致死 家属起诉村委及电信公司电信公司作为本案中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电线杆的产权单位,长时间疏于巡查,未能及时将已处于道路中间的电线杆移走,导致该电线杆对交通安全产生隐患,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楼下住户私挖地下室 楼上业主状告开发商案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房地产公司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此并不能以此免除房地产公司向崔先生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义务。故房地产公司主张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没有依据。
挑拨他人损害财物构成共同侵权是否担责张某属于喊号助威者,其是以语言的形式与实行行为人形成特定的联系,用语言对实行行为人进行唆使,两者在主观上存在共同的故意,且其唆使的语言本身就有违法性,如无张某的喊号助威,刘某可能不会对赖某实行侵权行为,张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一个整体,是赖某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二者共同行为造成赖某的损害结果,因此张某是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我国民事立法中,共同危险行为相关规定曾长期处于缺失状态,即便是《民法通则》颁布后,亦未承认共同危险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客观存在的,由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一直是“游离不明”身份,不被认可,尽管此类纠纷在现实中绝对量并不多。
共同危险行为之免责事由研究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实际侵害行为人无法确定,而这种无法确定不是体现在“客观真实”的层面,因为实际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也即,并非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在实际侵害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判决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出于法律上的推定或假定--对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系一个加害整体”的推定。
论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在侵权行为中,造成一个和数个损害结果,不是由于一个原因所致,而是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这种原因,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还可以是其他原因甚至是自然的原因;当这些原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由单一的行为人或者其他人承担,而应当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或者具有原因力的主体承担。
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于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笔者认为,由于准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侵权整体无法分割开来,从而法律只能赋予他们一个加害人的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责任形式只能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在责任的划分上,因为这种行为无法确定谁为加害人,根本无法分清各人的过错轻重,而且准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机会相当,过失欠缺一致,因此各准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平均分担责任额。
浅析多人侵权的四种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关于非专利技术侵权的法律认定若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权利人。由于非专利技术权利人的权利具体体现于使用权和转让权两个方面,故此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侵权也不外乎是对其权利人享有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侵害。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要使用或者转让他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都必须经该技术成果权利人许可,并与其签定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一般来讲,凡是未经非专利技术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他人非专利技术的,便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侵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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