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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施工未设置安全措施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6-01-13 点击:340次

    施工未设置安全措施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中规定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要达到以下三个要求:第一是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第二是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性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第三是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 代养的狗咬人,我要担责吗
    日期:2016-01-13 点击:241次

    代养的狗咬人,我要担责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暂时失去意识致人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日期:2016-01-13 点击:267次

    暂时失去意识致人损害是否应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窨井致伤谁来赔偿
    日期:2016-01-13 点击:348次

    窨井致伤谁来赔偿井盖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一旦丢失或者毁损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上传侵权的网络视频由谁担责
    日期:2016-01-13 点击:187次

    上传侵权的网络视频由谁担责

  • 试衣时被砸伤商场是否有责任赔偿
    日期:2016-01-13 点击:264次

    试衣时被砸伤商场是否有责任赔偿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教唆他人伤害别人应否担责
    日期:2016-01-13 点击:447次

    教唆他人伤害别人应否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劝架被误伤,我该找谁赔偿
    日期:2016-01-13 点击:336次

    劝架被误伤,我该找谁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借车给朋友出事故车主需要赔偿吗
    日期:2016-01-13 点击:341次

    借车给朋友出事故车主需要赔偿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看您是否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如明知对方无证驾驶、车辆存在瑕疵等,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存在过错则无需担责。

  • 儿童水坑洗澡溺亡谁来担责
    日期:2016-01-12 点击:217次

    儿童水坑洗澡溺亡谁来担责朱某作为窑厂的实际受益人,并未对窑厂吃水坑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置,对该窑厂疏于管理,对小刘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村委在执行回转期满后,并未及时有效的收回该窑厂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亦未对朱某针对该窑厂的使用情况予以有效监督,对该窑厂疏于管理,某村委对小刘的死亡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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