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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电梯吃人”事件中,涉案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日期:2016-01-03 点击:369次

    “电梯吃人”事件中,涉案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民事角度来看,对于这类“电梯吃人”事故,一般而言商场与电梯维修保养公司都要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此时电梯维修公司应属于直接侵权,商场未尽到对消费者应有安全保障义务,二者之间赔偿份额,应有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如果发现是技术设备有问题,此时属于产品有缺陷或者存在瑕疵的,厂家应负有产品责任。即,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 饭店就餐被误伤,受害人如何保护权益
    日期:2016-01-02 点击:350次

    饭店就餐被误伤,受害人如何保护权益

  • 在饭店就餐时被他人侵害,医药费可以向餐馆主张吗
    日期:2016-01-02 点击:275次

    在饭店就餐时被他人侵害,医药费可以向餐馆主张吗你朋友在餐馆就餐,餐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承担保障顾客就餐安全的义务。你的朋友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人身损害,他可以向该直接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如果事后你的朋友在找寻该直接侵害人时有困难,他可以直接以餐馆为被告起诉,请求餐馆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他需要证明侵害发生时,餐馆未尽到保障顾客就餐安全的义务,对这起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 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侵权责任
    日期:2015-12-24 点击:190次

    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对网络用户的行为往往缺乏可控性,而网络用户具有较为分散、不易找到、赔偿能力较低等特点,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很少把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列为被告,而只是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 多名未成年人参与危险游戏致害后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5-12-23 点击:208次

    多名未成年人参与危险游戏致害后的责任承担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必须要有监护人在场,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每一个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诉讼程序均安排有其监护人或者“适格成年人”到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日期:2015-12-16 点击:208次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 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日期:2015-12-15 点击:693次

    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被告徐某违法占道堆放砂石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与三被告的先行行为相比,具有较大过错,故应承担较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三被告的过失行为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判定
    日期:2015-12-07 点击:324次

    《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判定本案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其仍不失为解释这一规则的典型案例。不仅从法理上本案具体典型的理论研究价值,其案件发生背景亦可说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确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裁判规则具体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一项解决常见民事纠纷的生活化的民法裁判规则走入寻常百姓家,突显了《侵权责任法》关怀民生,促进和谐的时代精神。

  • 两次相撞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连带赔偿
    日期:2015-12-04 点击:203次

    两次相撞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连带赔偿 霍某在庭审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霍某认为,受害人刘某家属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计算标准有误;同时,此次事故中先后两辆车两次撞击造成刘某死亡,而第一次撞击只是造成了刘某腿部受伤、且事故中霍某和刘某负同等责任,故霍某只应当承担本次事故所造成损失25%的赔偿责任。姬某未到庭应诉。

  • 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死者父母起诉引水渠被驳回
    日期:2015-12-04 点击:153次

    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死者父母起诉引水渠被驳回小李父母要求京密管理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证明京密管理处对小李的死亡存在过错。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京密管理处对小李进入河道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京密引水渠出于对小李父母的安慰同意给付一万元,法院不持异议。2014年5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京密饮水管理处给付小李父母一万元,驳回了小李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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