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专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专栏,饲养动物伤人损害赔偿项目,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律师代理词,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责任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由谁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起诉状、证据材料、答辩状、代理词,动物致害诉讼请求项目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宠物犬致人损害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示 在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虽然不考虑被告的过错,但依然可以进行过失相抵。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的评析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在农村时有发生,有些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致人损害后为逃避责任,矢口否认动物是自己所养,在受害人无法证实动物饲养人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案的处理结果或许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析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减轻与免责事由一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能构成免责事由。在该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只有故意才可能成为完全免责的理由,重大过失也有可能导致完全免除责任。同时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受损程度,受损原因,致害人为谁。举出的证据还应尽量符合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即损害真实存在,也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其认定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两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当一个人兼具饲养人与管理人身份时,此人为责任承担者。当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这时管理人为责任主体,但对于某些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物如烈性犬类,在动物由饲养人移交管理人占有时,动物饲养人负有告诫义务,否则,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也承担一定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一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责任较重。二是,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饲养动物。三是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过这一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受害人的过错导致责任免除,而且没有限制受害人的过错是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这对受害人来说,可能有失公平,而且也与过失相抵规则相冲突。二是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失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导致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困惑。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之后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动物侵权责任都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饲养动物的“动物”界定问题上,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许多的争议。对于这些问题的辨析,将有助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如何索赔 所谓动物加害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而致的伤害,如马踢人、狗咬人等。但是,如果是有人故意驱使动物伤人,比如有人故意骑着马去践踏行人,驱使狗去咬人等。那就不是动物加害的问题,而是人加害的问题。在这里,动物只是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工具,就如同杀人歹徒手中的刀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只能基于一般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基于特殊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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