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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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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园老虎伤人,如何判定责任归属
    日期:2012-03-25 点击:993次

    动物园老虎伤人,如何判定责任归属 对自己饲养的老虎管理不善,过高地估计了老虎的温顺程度,对老虎伤人的情况预防不力,所以应承担绝大部分的法律责任。当然,小欣欣的家长作为她的监护人,没有考虑到生人与凶猛的老虎照相会有危险的情况,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动物园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既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动物致人损害行为责任承担
    日期:2012-03-10 点击:721次

    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动物致人损害行为责任承担 本案系“动物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肇事狗的主人无法查明,“第三人”在自已家中驱赶外来之狗亦难讲有什么过错,综合案情,法官依据公平原则判决了本案,特定条件下,损失由双方分担。

  • 饲养动物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之赔偿责任人认定
    日期:2012-03-04 点击:390次

    饲养动物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之赔偿责任人认定 饲养动物引发交通事故便成了交通事故肇事的无过错方得以免责的事由之一。在认定是否由饲养动物引发的交通侵权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饲养的动物是事故的起因;2.该起因引发的不是饲养动物对他人人身、财物的直接损害,而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 受害人在养蜂专业户家门口被蜜蜂蜇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日期:2012-03-03 点击:615次

    受害人在养蜂专业户家门口被蜜蜂蜇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作为被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诉讼之中的证明责任是由法律分配好的,证明的内容也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

  •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之五人共有耕牛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1 点击:365次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之五人共有耕牛损害赔偿案 其一,与饲养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间建立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实际管束和控制饲养动物的人,不是管理人。如受雇使用耕牛为他人耕地的人;动物园里负责饲养驯化动物的管理员,虽然他的工作是负责管理动物,但他管理动物是履行劳动职责,他不具备管理人资格。动物园内饲养动物的管理人是动物园。其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束饲养动物的人,如盗窃耕牛得手的盗窃犯,虽然他也实际控制和管束盗得的耕牛,但由于其是非法占有耕牛,因此,盗窃犯不具备饲养耕牛管理人的资格。

  •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日期:2012-02-14 点击:813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既然饲养了动物,饲养人就应该意识到自己担负着遵守社会公德和保护公共环境的双重社会责任,不能放任宠物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动物饲养人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该按照规定饲养动物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4 点击:2343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现实中经常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并非被侵权人自己有过错,也非动物独立行为致人伤害,很多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动物伤及他人。如某甲故意在马身边按车喇叭,致使拴在木桩上的马受惊挣脱绳子,冲出去撞伤了行人。众所周知,很难要求动物具有识别行为后果能力,像这种在人的强制或者驱使下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表面看似乎是动物致人伤害,其实动物已成为人的工具。本条就是要解决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动物伤害他人的赔偿问题。

  • 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日期:2012-02-14 点击:874次

    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是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2-02-14 点击:1228次

    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可以说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得很好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日期:2012-02-14 点击:2610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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