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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执行案例

  • 当事人可否以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资产为由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09-21 点击:36次

    当事人可否以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资产为由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从企业资产的流向看,转让方于受让方之间发生一系列转让交易行为及相互之间资金往来,但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尚无法得出资产分离至受让方,从而导致转让方资产减少符合公司分立特征的结论。当事人如认为转让方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可以依法另循途径救济,而不能追加受让方为被执行人。

  • 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执行制裁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
    日期:2023-09-16 点击:36次

    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执行制裁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对已查封的财产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对该财产采取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形下,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 关于执行类案件的 10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日期:2023-09-14 点击:56次

    关于执行类案件的 10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 案外人申请再审时应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
    日期:2023-09-13 点击:179次

    案外人申请再审时应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条比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设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 司法拍卖中,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是否需要重新拍卖?
    日期:2023-09-12 点击:119次

    司法拍卖中,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是否需要重新拍卖?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拍卖标的性状改变的情况,如在拍卖酒水饮料时因液体挥发而导致重量减轻,在拍卖小汽车的过程中政府发布了新的汽车环保标准导致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政策改变等。在人民法院已对拍品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可综合拍品性状改变的可预见性、拍卖公告的瑕疵公示内容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拍卖。

  • 未登记的车辆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
    日期:2023-09-05 点击:135次

    未登记的车辆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车辆作为动产,其物权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法定条件,是否办理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争议车辆基于《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由覃某交付给了田某某,故田某某为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田某某因未及时售出而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属于可归责于买受人自身的过错,故田某某对诉争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范某不得强制执行案涉车辆。

  • 执行中不得任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且应当保留配偶的一半份额
    日期:2023-09-03 点击:11次

    执行中不得任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且应当保留配偶的一半份额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给付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09-03 点击:36次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给付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并非确权判决,买受人并不能据此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该判决也不能当然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仍应按照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作出认定。

  • 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
    日期:2023-09-01 点击:40次

    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 在执行过程中提供的担保就是执行担保吗?
    日期:2023-08-29 点击:33次

    在执行过程中提供的担保就是执行担保吗?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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