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张某某夫妇申请隔代探望执行案张某夫妇与冯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某夫妇不拘泥次数、时间,以便利工作、生活为原则协商确定探望权行使方式,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在方案执行一段时间后,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双方均对方案和履行情况表示满意,并向法院赠送三面锦旗表示感谢。
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所有权归属不明引发执行异议纠纷案对于基金份额所有权的归属,有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份额登记。当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所做的内部份额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能作为认定基金份额权属的依据。此时应结合基金份额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事实,辅以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明材料,综合判断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归属。
“代持股权”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其一,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金域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登记在彭善超名下的80万股股权,有别于行为人因信赖该登记事项而作出一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其二,案涉80万股股权错误登记在彭善超名下,并非齐明的原因,而是英山银行为满足登记部门的要求而压缩登记股东数量所致,齐明对此并不知情。并且,没有证据证明齐明与彭善超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意即齐明并没有将其股权利益置于代持风险之下的意思表示。
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作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后可否再以该期间已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被执行人是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恢复执行的影响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最高人民法法院作出的(2014)执他字第22号《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能否将间接出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青海高院认定公司作为法人具有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歇业状态并无不当,但其将资金的间接来源认定投资人扩大解释了变更、追加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在公司出资股东已经注销,将承诺因股东注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实质也是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体审查,超出了执行程序的审查范畴。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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