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不当得利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案外人不能以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而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往往涉及不同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一定要秉承严格、谨慎的原则,对案外人提出的理由加以严格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保护请求,应当首先基于维护法律规则的稳定与权威、维护交易制度和规则的简明与可预期加以审查,尽可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依据,而不宜对此轻易突破,否则将可能导致相关当事人权利的失衡乃至法律规则的破坏。
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时是否还可以排除执行?本案买受人主张已付的购房款系支付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而非公司,且其提交的付款凭证上未注明款项用途为购房款,同时该款项支付时间早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一年多,而且开发公司与购房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基于上述情形,本案购房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存疑,不能作为其已支付了案涉房屋购房款的有效证据,故其不能据此排除执行。
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追加作为债务人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为一人公司的被执行人(被告)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该一人公司的原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吊销的,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追加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因该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清算而办理了注销,该股东对公司不能清算存在过错。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被注销,则不属于上述规定要求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是否可以认定转让协议无效?被执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被保全查封后,公司股东私下与他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定价款购买该公司,在未实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已将公司所有不动产及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没有变更)。
股权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成立要件在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股权后,股权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其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真实有效的转让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完成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受让人在查封之前已足额支付转让价款或已依约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等。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1.葫寸某福、罗某兰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其所享有的权益能否阻却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在债权清偿方而是否具有先后顺序。
恢复执行的同时能否基于执行和解协议主张违约责任江阴某某企业作为甲方与印务公司作为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很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有利丁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也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该协议。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中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主张排除非金钱债权执行的规定不同当事人针对执行标的物可能构建起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生效裁判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作出不同的确权裁判以及不同的给付裁判。这些确权裁判、给付裁判所认定的权利彼此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进而产生案外人依据其他生效裁判主张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标的物的执行。由于不同裁判均是生效裁判,一个生效裁判能否排除另一生效裁判的执行,成为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出现的确权判决问题探析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确权的情况下, 确权判决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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