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司法拍卖中,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是否需要重新拍卖?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拍卖标的性状改变的情况,如在拍卖酒水饮料时因液体挥发而导致重量减轻,在拍卖小汽车的过程中政府发布了新的汽车环保标准导致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政策改变等。在人民法院已对拍品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可综合拍品性状改变的可预见性、拍卖公告的瑕疵公示内容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拍卖。
未登记的车辆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车辆作为动产,其物权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法定条件,是否办理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争议车辆基于《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由覃某交付给了田某某,故田某某为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田某某因未及时售出而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属于可归责于买受人自身的过错,故田某某对诉争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范某不得强制执行案涉车辆。
执行中不得任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且应当保留配偶的一半份额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给付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并非确权判决,买受人并不能据此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该判决也不能当然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仍应按照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作出认定。
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提供的担保就是执行担保吗?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以部分经营利润偿还欠款,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吉林法院始终将审慎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坚决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固化思维,充分考虑企业需要,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影响。
如何理解和判断《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所涉“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四)项规定“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相反地,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二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
执行法院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
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必须以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公示通知等作为生效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名称及其股权变动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因此,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行为的效力不应以是否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公示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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