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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执行案例

  • 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日期:2023-08-26 点击:32次

    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以部分经营利润偿还欠款,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吉林法院始终将审慎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坚决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固化思维,充分考虑企业需要,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影响。

  • 如何理解和判断《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所涉“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
    日期:2023-08-19 点击:57次

    如何理解和判断《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所涉“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四)项规定“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相反地,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二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

  • 执行法院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
    日期:2023-08-16 点击:37次

    执行法院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

  • 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必须以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公示通知等作为生效要件
    日期:2023-08-12 点击:59次

    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必须以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公示通知等作为生效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名称及其股权变动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因此,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行为的效力不应以是否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公示为必要条件。

  •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
    日期:2023-08-10 点击:35次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非消费者购房人是否绝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日期:2023-08-01 点击:28次

    非消费者购房人是否绝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本案作为购房人的建设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而华融公司享有抵押权,均优先于一般债权,但从权利取得时间的先后看,华融公司的抵押权在先、建行物权期待权在后,且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的角度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融公司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建行在购房过程中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建行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华融公司的执行。

  • 当事人认为“其不是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就此提起异议之诉?
    日期:2023-07-29 点击:290次

    当事人认为“其不是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就此提起异议之诉?本案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请求确认其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不是股东”的阻却执行的实体理由,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错误,故其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提起的确认不是股东的诉讼请求也不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标的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范围。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并主张排除执行的救济途径
    日期:2023-07-22 点击:31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并主张排除执行的救济途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在公证债权文书已经明确申请执行人就涉案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案外人主张对涉案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并主张排除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而不应适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的直接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

  •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日期:2023-07-18 点击:37次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王永权、姚明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雲轩名下时,王永权、姚明春尚未归还贺珠明借款,因此王雲轩取得案涉房屋损害了贺珠明的利益。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永权、姚明春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雲轩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明珠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妥,王雲轩要求排除执行无法支持。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日期:2023-07-16 点击:35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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