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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作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后可否再以该期间已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日期:2023-11-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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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Ⅰ、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情形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二年。立案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为由,提出执行依据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Ⅱ、参照《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规定》(2020年修正)第19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在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如一方当事人已作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再以申请执行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16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法定条件。对于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情形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二年。立案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为由,提出执行依据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执行程序中,在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如一方当事人已作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再以申请执行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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