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能否因男方的债务执行该房屋案涉房产虽然预登记在母某、张某名下,但该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张某与母某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该约定仅是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仅凭该约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对张某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父母子女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那么,父母和子女之间以“财产混同”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的,能否适用法律规定应当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本文将通过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揭晓上述问题的答案。
夫妻对于房产的分割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原夫妻一方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基于的《离婚协议书》已在相关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该请求权早于第三方债权人的请求权。同时,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与第三人享有的一般金钱债权比较来看,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金钱债权请求权与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法院不应再追加其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依据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公司的原股东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其股份转让给现股东,故法院应追加受让股份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不应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可以认定债权的“风险损失”小贷公司部分贷款未来实现的债权构成本案股权转让的对价之一,而涉案贷款是否出现“风险损失”也影响对价的考量,但对于“风险损失”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情况下,在正常清收涉案贷款未果,相关执行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时足可谓“风险损失”确已出现。二审认定强制执行程序仍未穷尽,对风险损失的理解过于苛刻。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所投资或入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
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针对于实体性异议,如分配方案所列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应优先受偿、债权的分配数额、分配顺序等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故法院对当事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提起的分配方案异议需先行区分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再对不同异议作出不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再审判决对隐名持股排除执行说“No”隐名股东能否排除显名股东的金钱债权人对该股权的强制执行,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异议司法解释一对此提出两种观点,即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系被执行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系被执行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经查证属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两种观点都有,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观点。
金钱债权,如何执行共有财产应兼顾公平与效率,根据被执行债务的属性、共有财产析产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不同的路径选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建议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涉共有财产的执行。
涉到期债权的几个执行疑难问题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否对其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注意区分到期债权执行与代位权诉讼,见:最高法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观点集要)到期债权的执行,第三人在异议期内及逾期后提出异议的不同处理?后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参见:最高法院执行局:债权执行及异议的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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