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法院查封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及指示交付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8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购房人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个构成要件审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买受人在符合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财产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构成要件情况下,法院不得查封
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买受人在符合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财产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构成要件情况下,法院不得查封。
公证处补正执行证书,不属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相关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证书可计算执行金额的,应视为具有给付内容依相关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行异议之诉中,最高院“查扣冻规定”仍可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关于“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法院不应继续执行诉争不动产
法院是否会受理超过诉讼时效的执行申请对于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案件,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只有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时效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才可裁定不予执行。
对生效法律文书不完全履行怎么办根据陈某所提的问题,责任方承担的应是民事责任,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案件执行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该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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