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185民初1175号
【要点】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针对于实体性异议,如分配方案所列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应优先受偿、债权的分配数额、分配顺序等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故法院对当事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提起的分配方案异议需先行区分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再对不同异议作出不同处理。
原告:刘金和......
被告: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刘金和与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中安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临安新天地炒货食品厂、被告蔡国华、被告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金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临安区法院《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款项分配表》确定的分配方案;2、依法判决原告按305万元债权标的参与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拍卖款的分配。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贵院(2015)杭临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鑫辉、郑嘉春、上海杰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一案,贵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0185执2394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被执行人、本案被告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资产处置款为郑嘉春提供执行担保,并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因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贵院司法拍卖处置,为此,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贵院书面申请要求参与分配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拍卖处置款,但贵院在制作《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款项分配表》时未将原告列入分配。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提出执行异议,贵院于2019年2月12日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反对原告参与分配为由通知原告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认为,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以其资产处置款提供担保,原告享有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款的分配资格。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五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异议、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及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权利。该司法解释规定是基于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救济精神而制定,故根据该司法解释,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针对于实体性异议,如分配方案所列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应优先受偿、债权的分配数额、分配顺序等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故法院对当事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提起的分配方案异议需先行区分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再对不同异议作出不同处理。本案中,原告提出异议是因本院在制作《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款项分配表》时未将其列为债权人对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款参与分配。该异议是针对原告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的认定问题,属程序性异议,原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异议、复议的规定主张其权利。另外,需在本案中特别指出的是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款项分配表中的资产变现款系人民法院查封资产拍卖后变现,本案被告、被执行人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以查封财产的变现款作为执行担保有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原告所谓的该执行担保不得对抗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金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楼建敏
人民陪审员 李土森
人民陪审员 程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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