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析:金钱债权,如何执行共有财产?
作者:黄志佳,来源普法讲坛,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何执行共有财产,历来是实务中的难点。
笔者认为,应兼顾公平与效率,根据被执行债务的属性、共有财产析产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不同的路径选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建议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涉共有财产的执行。
一、被执行的债务属于财产共有人共同或连带债务的。
各共有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除了可执行任一共有人的个人财产,亦可执行全体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且不必析产。至于是否属财产共有人的共同或连带债务,一般根据执行依据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应允许例外,比如,法院在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判决该方偿还债务,执行中,基于夫妻另一方承认为共同债务等原因,执行法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共同或连带债务,认定难度大不宜在执行中解决的,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二、被执行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部分财产共有人共同或连带债务的,可执行各个人的个人财产或该部分共有人共有的其他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该共有财产更方便执行的,可对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有明文规定。控制之后,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一)共有财产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析产的,析产后变价或变价后保留其他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其协议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析产的方式,或者实物分割,或者折价分割,或者以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分割,并规定了各共有人财产份额的确定方法。依据《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实物分割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财产,人民法院可待析产之后变价各被执行人分得的个人财产或所有被执行人分得的共有财产。折价分割,或者以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分割的,人民法院或者从其他共有人处提取被执行人应分得的财产价款,或者就共有财产变价后保留其他财产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二)、共有财产不能通过协商或诉讼析产的,继续执行或中止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共有财产不能通过协商或诉讼析产的,可继续执行,笔者以为然。继续执行的不析产或由法院依职权析产。控制的财产价额明显低于被执行人在全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价额的,可予变价处置并将全部价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不必析产。设被执行人与其妻共有存款5000.00元、房屋一栋,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为5000.00元,能够只划拨1/2的存款2500.00元后,为了另外2500.00元债务又去执行价值数十万上百万的房屋吗?涉及其他财产共有人的部分,其他财产共有人可从被执行人在未被执行的其他共有财产份额中得到补偿。控制的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主要的或唯一的共有财产且析产难度不大的,执行法院可依职权参照诉讼中析产的方法析产、处置。析产难度大不宜在执行中解决的,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权利救济与建议。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共有人就是否个人债务、是否部分财产共有人或全体财产共有人的共同或连带债务的认定,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的界定与分割,中止执行等不服的,有权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异议之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执行程序中可认定共同债务的情形、审判与执行程序中析产的权限划分等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涉共有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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