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货币作为种类物,错汇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因此,由于货币的该特殊性,款项打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异议申请人主张对该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异议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取得诉争款项缺乏依据,可以依法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十大典型案例为了充分发挥这些案件尤其是典型案例对执行裁判和执行实践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发挥执行裁判对执行行为促进保障,监督规范的作用。经严格审查、详细论证,将“河南蔚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河南惠实能源有限公司、常凯申请执行复议案”等10个案例作为“全省执行裁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房屋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尚未享有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显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被执行财产上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如何计算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父母欠债,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财产可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仅以银行账户开立时间为离婚之后就认定该银行账户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吗本院认为,生效判决系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2015)都商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判令胡某偿还龙伟公司货款658282.12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常某以其与胡某婚后共同财产为限对胡某上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常某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执行标的,偿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购买的房屋被强制执行,购房人如何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执行异议时,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人寿保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理财的性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与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是不同概念。人寿保险根据投保人缴费年限和保费数额确定不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通过终止保险合同,取出现金价值,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人寿保险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书面异议,对于人民法院审查后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