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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执行案例

  • 有关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应得收入但能否执行到期债权,需取决于次债务人是否提出执行异议
    日期:2018-01-04 点击:493次

    有关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应得收入但能否执行到期债权,需取决于次债务人是否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在收到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向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查封标的上还有抵押权
    日期:2018-01-04 点击:577次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查封标的上还有抵押权“三明中院在查封财富花园在建工程时,该工程已经全部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且永龙公司、张河淦当时并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证明扣除抵押债权后查封的在建工程价值,因此,执行法院的查封并无不当。”

  •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不动产价值的不确定性
    日期:2018-01-04 点击:240次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不动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考虑到债权数额仍在持续增加,查封的不动产上还设有抵押权,结合司法拍卖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市场波动等情况,从目前查封的财产看,江苏高院并未明显超标的额查封财产。”

  •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未支持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的主张
    日期:2018-01-04 点击:309次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未支持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的主张“本案系诉讼财产保全,保全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云南圣灵公司、昆明圣灵公司主张云南高院超标的额查封房产,但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仅能作为确定房产价值的参考因素之一,无法证明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即便能够证实房产已实际成交,也仅能说明交易时点的价格,不能仅以此确定查封房产目前的实际价值,难以据此证明本案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形。”

  •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保全查封中未影响机器设备的使用未造成损失
    日期:2018-01-04 点击:257次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保全查封中未影响机器设备的使用未造成损失“陇西县人民法院以不得转让但准许使用的方式查封机器设备的事实,有陇西县人民法院查明的赵连武及其陇西合成制胶厂在查封期间仍正常生产经营的事实予以印证。赵连武未能证明陇西县人民法院系超标的查封并造成其经济损失。”

  •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轮侯查封不认定超标的查封
    日期:2018-01-04 点击:290次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轮侯查封不认定超标的查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即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且甘肃高院在本案中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

  •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考虑三次流拍下调价格的情形
    日期:2018-01-04 点击:273次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考虑三次流拍下调价格的情形“关于查封标的物价值的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如果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被查封的金福地花园及海运花园评估价值共计2.528018亿元,依据评估拍卖的相关规定,首次拍卖以评估价的80%作为保留价,每次拍卖可再降低20%,如果对查封标的物实行三次拍卖,变现价值可低至1.6亿元左右。

  •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法院需综合考量各种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
    日期:2018-01-04 点击:222次

    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法院需综合考量各种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执行法院有权考虑执行标的应包括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本案标的物“富龙大酒店”为在建工程,根据规划不应、也不便于分割处理。”

  • 超标的查封异议审查时,可以根据其它辅助价格确定资产价值
    日期:2018-01-04 点击:486次

    超标的查封异议审查时,可以根据其它辅助价格确定资产价值依据:在建工程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可以对外销售,结合周边商铺销售价格及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被查封的房产价值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金额。”

  • 执行程序中以公司分立为由追加被执行人应如何审查
    日期:2018-01-03 点击:444次

    执行程序中以公司分立为由追加被执行人应如何审查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企业分立而追加被执行人,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是根据资金构成等做实体审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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