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名义权利人如何阻却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规定》)第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指向的标的物应当是被执行人实际享有所有权或拥有物权期待权的不动产。其中对于登记在非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方能具备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阻却强制执行。
注销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应否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经依法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公司的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保证书”效力终极论证所谓财产约定制,指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制是比较具体的,应具有对财产的具体说明,“忠诚协议、保证书”则很抽象、模糊,且具有附加条件,显然不是对夫妻财产的一种约定。从法条文理解释上看,财产约定制只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种,不包括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净身出户”率先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其应当是执行标的的直接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债权人对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优先受偿执行回转参照适用取回权制度应以被执行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为前提。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针对执行分配方案主张比照取回权制度优先受偿执行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外人对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即围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和物权期待权来审理。
案外人保全复议被驳后能否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司法机关已就异议事项给出复议结论,说明丙的权利耗尽,不能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否则等于重复审查,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造成前后评判冲突,有损司法权威。
同居期间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被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案外人,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账户,所提执行异议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依该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判断某项财产权属是否属于被执行人采用的是表面证据标准,即被执行人占有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推定为其所有,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股东为被执行人,特别情况下,可冻结其间接持股案查封并非处置,属于对财产转让、变现进行暂时性限制,系将第三人财产暂时固定化,在确认第三人股权转让不会损害投资人即本案被执行人利益情况下,如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提供了有效担保,应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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