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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
    日期:2015-04-19 点击:266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对于无过错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由于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就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但是对涉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引起的离婚及损害赔偿案件中,笔者认为不一定能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目前离婚诉讼中大量存在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由于此类情形发生场所隐秘,过错方行为隐秘,给无过错方加大了取证的难度,有时根本无法获得证据。

  •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日期:2015-04-19 点击:150次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产生探望权问题。探望权的主体应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且应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在内。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审理非法同居案件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04-19 点击:360次

    审理非法同居案件的几点思考所谓非法同居指的就是未婚男女在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关系的两性结合。这里的“公开”是指周围群众所公认、两人对外也以夫妻名义自居,如果是秘密共同居住生活,视为姘居。

  •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日期:2015-04-19 点击:189次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5-04-18 点击:166次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既可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因为二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当然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予损害赔偿,有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法律不能推定谁放弃了该权利,应该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18 点击:87次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视子女为私有财产。因探望权发生纠纷的夫妻,大多是在离婚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婚后更是视为“仇”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作为自己暂时的精神寄托,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她(他)们不想打乱自己暂时的平静,自己不愿见到对方,也不愿子女见到对方,更害怕子女“见异思迁”离其而去,所以,就想方设法淡化对方与子女的亲情,千方百计地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 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日期:2015-04-18 点击:145次

    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应遵循的原则离婚案件中有关房改房的处理中关键问题是,夫妻双方所取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一方所有。而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职工作为购房人领取了房地产部门颁发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证明书[即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 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标志其已实际取得了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

  • 法院审理赡养案件不宜追加被告
    日期:2015-04-18 点击:468次

    法院审理赡养案件不宜追加被告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在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法院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

  • 对探望权实现的思考
    日期:2015-04-18 点击:148次

    对探望权实现的思考探望权也可以称为探视权、探亲权,是指夫妻在离婚之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去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成长和教育或与其进行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人是指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望义务人是指离婚后直接带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某些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利义务人的主体。

  • 对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探讨
    日期:2015-04-17 点击:163次

    对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探讨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尤其疼爱程度)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遂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如我们在审理杨某某诉其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长子认为在分家时父亲杨某某没有分给他财产,且盖房时杨某某不仅没有给他添附资金,相反又向他索要了宅基款,认为父亲对他偏见太大,从而拒绝赡养其父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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