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杨丽红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则毫无疑问地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方面。笔者从办案中总结出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并就减少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封建社会不变的信条。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积淀,使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根深蒂固。一些充满了夫权思想的“大丈夫”认为妻儿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可以由他们任意支配,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独霸一切,稍不如意就对妻儿大打出手,家庭暴力必然成为他们维护权威、显示力量和解决家庭矛盾的惯用手法。
(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首先体现在夫妻之间收入的差异上。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影响下,一般家庭多为丈夫收入高于妻子,有的妇女由于没有工作或一技之长,做家务便成为她们的主要劳动内容和份内工作,全家的开支主要靠男方来获取。在这样的家庭中,妇女的经济地位低下,经济上不能独立,容易使男方滋生“你是靠我养活的,自然应当听我的话”的霸道思想,打骂妻子便成为他们的特权。因此,经济收入差异越大,家庭暴力发生比例也越高。
(三)社会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在我国,由于受“清官难断家务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长期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姑息纵容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四)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而且即便家庭暴力发生后,可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却因为法律制裁和惩罚措施不够严密和完善,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受害者被打得遍体鳞伤找到妇联、法院请求为其申冤时,有关部门只能深表同情,爱莫能助。另外,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的做法仍然存在,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
(五)女人的懦弱是致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身原因。有些妇女性懦弱,自我意识淡漠,思想观念陈旧,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只怨自己命苦,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从未想过要反抗,去寻求新的生活,只是屈服于暴力,默默忍受。有些受害妇女忍无可忍,想求助外力,却迫于丈夫的淫威,缺少抗争勇气,不能对外公开,不敢诉诸法律,只有含泪忍受继续被施暴、被虐待的厄运。受害妇女的被动屈从,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暴力越发升级。
二、减少和禁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危害着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与我们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因此必须禁止家庭暴力。
(一)、摈弃旧的传统思想观念,形成文明、健康、平等的良好家庭风尚。家庭成员之间要彻底摈弃“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观念和大男子主义等作风,树立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的观念,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体贴等良好的家庭风尚,建立家庭和睦、文明的家庭。
(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自立。作为妇女同志,要做到自尊、自爱,在自己受到伤害时不要一味的忍受,要勇敢的起来反抗,切实维护自己的尊严;要自信,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工作和生活中可以做得同男同志一样好、甚至可以超过他们。只有自尊、自爱、自信,才可以做到自立,在精神和物质上不依赖于人,提高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健全、完善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网络。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多部法律、法规,对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惩罚措施不够严密、配套措施不完善,不能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家庭暴力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实施使家庭暴力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构建社会化维权网络和工作格局,让家庭暴力无处藏身,妇女权益维护才能有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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