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卜昆山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并公布施行的婚姻法和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做了重新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五种情形的财产,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表明,夫妻可以将婚后法定共同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也可以将婚前、婚后法定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根据这些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主要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五种情形财产和双方将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五种情形的财产,是对夫妻个人法定财产的界定。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确立的一种新型财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解释,例如军人复员、转业后,所得的复员费及一方婚前、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军人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应该分清哪些财产应属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应属共同财产;其次,看双方对这些财产有没有书面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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