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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日期:2015-04-17 点击:179次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如果不具备该条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并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
    日期:2015-04-15 点击:457次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不利于执行。缺席判决难免加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探望权的实现,给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告,只能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关于赡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15 点击:185次

    关于赡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老年人医疗保障处理时存在的问题。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得就医不再困难;同时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得医疗费用迅速上涨。面对老人居额的医疗费用,应该不应该判由子女给付,成为法官判决时的困惑。从法律规定看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当在父母患病时应当及时为其出钱医治,但治疗有些疾病费用巨大,而子女们的经济条件不好,给付能力有限,无力支付巨额费用。

  • 由同居关系引起的抚养和财产纠纷如何来确定案由
    日期:2015-04-15 点击:346次

    由同居关系引起的抚养和财产纠纷如何来确定案由案由仍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理由是: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或者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可以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其实主要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对这两方面问题都有争议的,需要一并审理,因此,在立案确定案由时仍然按“解除同居关系”比较合适,象离婚案件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

  • 浅析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日期:2015-04-15 点击:328次

    浅析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探视权的救济
    日期:2015-04-15 点击:188次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探视权的救济中止探视权只是探视权行使的障碍,并非剥夺,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探视权人原享有的探视权可以恢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探视权人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实施探视时,还应该考虑子女的意旨。如果子女不同意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探视时间接受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探视权人不得强行探视。

  • 离婚案件受损害方赔偿的问题不容忽视
    日期:2015-04-15 点击:116次

    离婚案件受损害方赔偿的问题不容忽视为保障离婚案件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赔偿,笔者建议应注重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法制宣传日、颁布纪念日、巡回讲座、典型案例剖析以及类似案件现场开庭等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把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探视权、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作为维权的有力武器。

  •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15 点击:154次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然而,这种在法理上看能够站得住脚的事实认定,却存在着待证的问题,存在着深层次的法律冲突,而且这种法律冲突解决起来难度极大。

  • 浅淡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前又结婚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日期:2015-04-15 点击:230次

    浅淡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前又结婚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在法律不能完全约束情感、民俗的情况下,完善法院的工作有助于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从而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一是丰富社会调解的内容。在社会实践中,法院以及居(村)委会、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等在调解时只注重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维持而忽略了当事人的情绪。然而,帮助当事人摆脱这种失望、挫败、对抗情绪即体现了社会的关怀,也是社会的责任。

  • 对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思考
    日期:2015-04-10 点击:116次

    对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思考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判决书副本给被告的近亲属。总之一点,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小公告离婚案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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